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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客戶:
1.如何查驗此公司資料及是否已有商業或公司營業登記,可在此網址查詢: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htm
2.營業人舉證:實際付款記錄.進貨單皆與發票抬頭一致,付款以"禁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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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課稅疑義補充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10月18日發布有關「進貨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小心受罰。」之新聞(詳附件),係針對營業人於一定漏稅金額之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之前提下,經依行為罰裁處最高限額100萬元罰鍰。惟該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是否會影響裁處金額,為免產生混淆,乃臚列不同情況裁罰金額之計算方式,補充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因係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例如:A公司有進貨事實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000萬元,應補徵營業稅額150萬元,就A公司有無累積留抵稅額及是否於裁罰前已補繳稅款不同,列表說明如下(詳附表):
該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若疏忽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請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才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汪海濱 發表時間:2011/10/24 下午 03:00:00

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不慎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或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持以申報扣抵者,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本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而取具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並以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餘萬元,並處罰鍰50餘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行為非屬故意,應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免罰之規定,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交易時,並未驗證實際交易人之身分資料,且未留取該實際交易人之身分及人別資料,也未就該交易相對人員有無權限代表或代理公司為法律行為予以查證,以明契約權責,即與之交易,是其就實際交易對象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查核,致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不能免責。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從事商場上之交易,應驗證交易相對人之公司或營業登記等資料,以避免遭訛詐致生損失。如因一時不察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發票,並持之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業人若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製作資金流向,雖具備形式交易流程所需文件,惟系爭交易既係不實之交易事項,自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主觀故意,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應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補稅及處罰。

 

 

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 發佈日期
  104年07月16日
* 詳細內容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國內水電材料批發業者甲營業人99年度銷貨予乙營業人等,除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5,754萬餘元外,亦配合乙營業人等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渠等之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等,跳開統一發票金額共2,446萬餘元,前揭涉案之營業人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2,581萬餘元。


  賦稅署表示,原本依貨物交易流程應由甲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丙營業人,結果甲營業人卻直接開給丙營業人,此種跳開發票手法為業界所常見的逃漏稅型態,其中甲營業人未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應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規定處罰;丙營業人應自乙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其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予處罰;至乙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文和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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