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合約:
1.融資租賃(資本租賃):進項不能抵;大都分期付款;期滿優先承購;期滿優惠價;租滿車歸公司或家人名下;或非營業所需. 向租賃公司要攤銷表,上面會很清楚的列出每月利息跟本金攤還數
Dr:租賃資產 cr:應付帳款
支付: 借:應付帳款貸:現金
認列利息 借:利息費用貸:應付帳款
要做折舊
2.營業租賃(實質為租車):進項可抵,租滿車"不"屬公司或家人名下. dr:租金支出 ;進項稅 cr:應付費用
設算息: 借︰租金支出 進項稅額;貸︰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多起,營業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租用高級轎車、跑車,租賃期間合計所支付之租金,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價格頗具差異,且待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車輛轉售登記予企業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
該分局提醒,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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