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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註)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更新日期:2021-08-23
 

(註)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檢

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下:

一、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五、第十一條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六、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

七、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八、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

    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

九、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為前款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

    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

    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

    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

    或票根之影本。

十一、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

十二、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磁片、光

碟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傳輸資料代替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十

三款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

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四、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

五、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營業人以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憑證影本,作為退抵稅款證明文件

者,應按期彙總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憑證總計金額x徵收率

進項稅額=──────────

              1+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雲端發票及該銷售額發生之銷貨退回、進貨退

出或折讓出具之證明單,應以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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