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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 ,除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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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2/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 ,除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12次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每年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應自行填報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 ,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業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有無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金額申報,並應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如未依法設帳或已依法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金額申報

如未申報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

課稅所得者,將遭補稅送罰,所得人尚不能因帳載金額為虧損、未設帳或已設帳未依規定記載,於向國稅局回報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中已勾選同意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國稅局

得逕行核定歸課等情形,而得予免責。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業依帳載金額或自行調整後金額或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之金額填報其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事後經稽徵機關審查核定有調增所得並核定補稅時,除屬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等情形外,尚不涉及漏報所得情事,得僅補稅免罰。是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為避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送罰,切記,無論帳載金額或自行調整後金額或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之所得為何,均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該等所得。【#001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楊麗惠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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