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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18 Fri 2017 14:52
  • 贈與

贈與跨新舊制 留意租稅權益

2017-07-24 00:38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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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新制上路前,即今年5月11日以前已贈與超過2,500萬元者,今年如果還要再贈與,安侯建業(KPMG)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別忘了減除「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以免多計稅額。

換句話說,今年在新舊制期間都有贈與行為,且在舊制期間累計贈與淨額合計已經超過2,500萬元者,在計算新制贈與稅時,必須減除「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財政部針對舊制期間今年1月1日至5月11日,及新制期間5月12日至12月31日均有贈與案件,而且舊制期間累計課稅贈與淨額合計超過2,500萬元者,在贈與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中增列減項「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贈與稅新制上路後發生的贈與案件,一律適用修正後的稅率,即贈與稅稅率由過去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

KPMG表示,新舊制期間合計的贈與總額,如全部依照新制稅率計算贈與稅,將造成稅額多計,因此切記減除「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

舉例來說,甲君在贈與稅新制上路前贈與兒子銀行存款3,0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780萬元,適用舊制稅率10%,應納贈與稅額為278萬元,甲君繳清稅款。

隨後甲君又在贈與稅新制上路後贈與女兒銀行存款1,000萬元,則本年度甲君贈與總額為4,0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3,780萬元。

如果按新制稅率計算,稅額為442萬元(3,780萬元×15%-累進差額125萬元),減除前次應納贈與稅額278萬元為164萬元。

再減除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14萬元=〔(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2,780萬元-2,500萬元)×5%〕,本次應納贈與稅額為150萬元。

KPMG表示,「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僅適用於今年度舊制及新制期間均有贈與的案件者,贈與人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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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間贈與財產,依法可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1)被繼承人之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5月1日贈與其配偶乙君200萬元,甲君嗣於102年1月1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筆贈與計入甲君遺產總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配偶間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惟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仍應併入遺產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遺產之情形,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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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01配偶互贈與財產案例  1020401配偶互贈與財產案例1 1020401配偶互贈與財產案例2   1020401配偶互贈與財產案例3 1020401配偶互贈與財產案例4 1020401配偶互贈與財產案例5 1020401配偶互贈與財產案例6 1020401配偶互贈與財產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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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陳宥臻╱台北報導】

富人避稅管道五花八門,近來發現,富豪買進豪宅,再以夫妻贈與或登記公司名下避稅,去年八月實價揭露以來,「帝寶」尚未出現成交案例,但夫妻贈與案就高達四筆;同為台北市頂級豪宅的「勤美璞真」,只有一筆成交案,卻有三筆贈與案,會計師說,夫妻互相贈與豪宅,免課贈與稅,這是富人常見的避稅手法。

據地政資料顯示,去年八月實價揭露以來,「帝寶」尚未有成交案,但贈與案有四筆,且全都是夫妻贈與。另外,已有一筆成交案的「勤美璞真」也有類似情形。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夫妻贈與豪宅免贈與稅,是富人間資產配置及避稅的方式之一。

帝寶高達18% 法人持有台灣房屋智庫執行長劉怡蓉指出,富豪為了節稅,又怕豪宅高價移轉被外界捉包,除了夫妻贈與管道外,還可以將豪宅登記在公司名下,並以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等海外,金流不易追查地點最夯。

台北市仁愛路「帝寶」以法人名義持有物件,多達三十九筆,占整體所有權二○七筆的十八.八%;「仁愛一品」約達十六.六七%,面對大安森林公園的「勤美璞真」也有十.九八%物件,所有權登記公司名下,達到節稅目的。

登記公司名下 也能藏富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說,富人用公司名義持有豪宅,可藏富於公司,不被外界以放大鏡檢視擁有多少豪宅,且只要公司董事長由父親變兒子,公司持有的豪宅也就歸於兒子,不須繳贈與稅。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也證實,公司換老闆,豪宅不會有贈與稅問題。

另一方面,利用豪宅贈與給小孩,省下的稅收也相當可觀。

豪宅贈與小孩 省稅可觀

例如,兩年前製鞋大廠寶成集團總裁蔡其瑞贈與女兒「帝寶」,各大會計師便為他算出省了二千萬元的贈與稅。因為以市值約二.五億元的「帝寶」試算,帝寶每戶的土地持分約為二十五坪,當時的公告地價每坪一四三萬元,總價值為三五七五萬元,加上房屋公告價約一千萬元,總計課稅基礎為四五七五萬元。

扣除贈與免稅額二二○萬元後,十%的贈與稅是四百三十六萬元;若是贈與現金二.五億元,就是二千五百萬元的贈與稅,相差逾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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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價證券因贈與而移轉者,非屬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民眾申請退還證券交易稅,理由係原持有股票人以贈與方式移轉股票,誤以為須繳納證交稅,嗣後才知道贈與股票要申報贈與稅,並以贈與稅之完稅或免稅證明辦理過戶,無須再繳納證交稅。因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只有「買賣」有價證券才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如係無償的贈與移轉,則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未上市櫃股票買賣,除填寫證交稅繳款書時,須於該繳款書「移轉雙方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移轉」欄位勾選「1. ˇ是」,並須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夠辦理移轉登記,有關同意移轉證明之核發,民眾須另向出賣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該局提醒,發行股票公司在受理股東申請股票移轉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有無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贈與稅之完稅或免稅證明,如欠缺時切不能逕行辦理過戶,否則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應負賠繳稅款之責,公司在受理股票移轉時千萬不可大意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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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試算: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7

第十九條: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
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第二十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第二十四條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
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
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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