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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小人提

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

目前每年度皆有此補助案,請注意申請時間。

內訓.外訓皆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自109年12月29日起,受理申請110年度「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至110年10月31日截止。

公告事項:依據「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第5點。

一、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12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17時止(以郵戳為憑),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平衡性考量產業或地區之企業,得優先提供服務,惟經費額度用罄時即不再受理申請。

二、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與訓練課程辦理期間,自受理申請開始至110年11月12日止。

三、企業應向所在地之本署所屬各分署提出申請。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原始公告及申請表單請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或110年度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網站下載。

 

作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計畫目的】

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

【計畫說明】

台灣中小企業占全體企業家數97.63%,因規模較小,對於人力資本投資,需針對性的措施予以加強輔導及協助,以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本計畫提供人才培訓之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的服務,可協助減輕小型企業投資人力資本之成本,達到鼓勵企業辦理訓練之意願,及提升訓練品質之效益。

【適用對象】

1. 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滿五十一人之民間投保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2. 訓練對象為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

【申請方式】

企業申請本計畫,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補助經費】

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

【其他】

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達三年者本計畫不再受理申請。但當達第三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二年之服務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Small Enterprises Talent Skill Progressive Program
102年11月25日職訓字第1022500781號令發布
103年4月17日發法字第1036500433號令修正
103年11月28日發訓字第10325606421號令發布
104年10月13日發訓字第1042500904號令發布
105年12月29日發訓字第1052501140號令發布
一、 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本署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 本計畫受理申請之公告事宜。
(三) 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 辦理工作協調聯繫會議。
(五) 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六) 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七) 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 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本計畫執行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 受理申請相關事宜,審查及核定並通知企業。
(二) 委託辦理本計畫所定相關執行事項之庶務工作,組成輔導訓練團隊,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事宜。
(三) 辦理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 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推廣。
(五) 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六) 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七)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 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 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 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 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 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五、 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企業申請及提供輔導服務與訓練課程辦理之期間,由本署公告。
經費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依輔導完成時間為備取順序,並通知備取資格。
   
六、 分署為執行本計畫,得委託民間單位(以下簡稱彙管單位)協助推動辦理以下業務:
 
(一) 依申請企業之組織營運策略、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發展等需求提供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之輔導服務。
(二) 經分署同意後,依訓練課程辦理規劃執行課程及相關行政業務事項。
  為因應企業之多元訓練需求,分署得要求彙管單位依其提供服務之屬性,結合轄區不同領域具辦訓能量及優良實績,且具本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TQS)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資格之訓練單位,惟具地域特殊性、專業性之訓練單位資格可由分署另行彈性訂定;以提供課程、場地或師資等資源合作模式,並依每一訓練案之課程規劃方向及辦訓條件,擇選屬性相關之訓練單位,以共同或獨立執行方式執行訓練課程。
第一項委託彙管單位辦理之各項服務措施,相關費用由分署支應。
   
七、 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之民間投保單位 (以下簡稱企業)。
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衡平性考量產業或地區之企業,得優先提供服務。
企業型態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以總機構名義申請本計畫。
申請對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
 
(一) 具本署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合格者。
(二) 曾獲本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國家人才發展獎之單位。
  申請本計畫之企業,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營業項目具辦理訓練、已有相關單位、顧問提供訓練服務或已具自行規劃辦理訓練之經驗,經分署認定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者,本計畫不再受理申請。但當達第三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二年之服務。
   
八、 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為訓練對象。
   
九、 企業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不得逾截止受理期限,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 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證明及明細表影本。以總機構名義申請者,需另檢附參與訓練之分支機構勞保明細資料。
(四) 近一期納稅證明,其銷項及進項金額不得皆為零。若無納稅證明,得以無欠稅證明代替。
(五) 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二週;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視同自始未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一經提出,不予退還。
  已接受兩年輔導及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其負責人或主責訓練業務主管應參加分署辦理之四小時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並為資格審查合格之必要項目之一。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署及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企業之在職訓練計畫。
   
十、 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作業原則:
 
(一) 彙管單位應依轄區特性,提供各產業輔導顧問資歷及名單,經分署核定後辦理。
(二) 分署受理企業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將完成申請之案件轉由彙管單位安排輔導服務作業,以個別企業所屬產業別、區域別,指派適宜之輔導顧問,依據企業組織營運策略及產業發展趨勢需求,提供訓練需求規劃服務。輔導期間,應由企業主責訓練之員工與主管親自參與,不得由非企業之人員代為回應。持續申請且辦理訓練課程之企業,輔導方向應以課程進階概念提供需求規劃。
(三) 為使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後提升自行規劃辦訓能力,已依規定參加分署辦理之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之企業,輔導顧問應協助依參與研習所學,規劃設計當年度訓練課程。
(四) 彙管單位應於輔導服務完成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計畫資訊系統,並檢送輔導服務紀錄(如附表二)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如附表三)送分署。分署收件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完成核定作業,以辦理該申請案之輔導服務結案,彙管單位並得依所核定之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辦理訓練。
(五) 彙管單位訓練課程規劃應考量訓練方式是否具經費運用效益、共通課程需求性及課程人數安排之經費支用合理性。
  訓練課程規劃方式,以申請企業之訓練需求彈性安排,並依下列類型辦理,但每一企業至多規劃各一訓練案:
 
(一) 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之員工。
(二) 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二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訓練課程辦理。
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如連鎖加盟、產品經銷商、關係企業等型態者,同一縣市內以提供聯合訓練方式辦理為原則。
   
十一、 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 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 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 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及各課程授課時數如附錄一)。
  訓練課程應納入前項第五款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比率應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已接受二年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不在此限。
師資應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十二、 訓練課程規劃原則:
 
(一) 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屬本計畫協助提供範圍,企業應主動告知。
(二) 課程辦理,得由企業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方式如下:
 
1. 內訓課程:上課成員為個別企業或聯合企業之員工,訓練地點由彙管單位與企業洽定後辦理。
2. 外訓課程:企業具產業技術或專業性課程需求,得派員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同一企業相同課程至多派訓五人為限,課程名稱相同者視為相同課程,並檢附該課程公開招訓相關資料,送分署核定。必要時,分署得召開審查會議,針對課程需求予以決議。
3. 聯合企業訓練案之課程辦理方式以內部訓練為主,若所聯合之企業超過半數以上為僱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未達十人者,因人員參訓調度及實際課程需求,可辦理外訓課程,惟此訓練案之參與企業,將不再提供個別企業訓練案之服務。
4. 訓練課程應考量學員參訓狀況,依班次、梯次(每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場次方式規劃。內訓課程每場次授課時數至少二小時且整點為編列原則,外訓課程可依授課時數規劃,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並應有適當休息時間。
5. 企業可建議講師名單,惟應由訓練執行單位依課程需求及經費編列原則安排授課講師。
(三) 企業應於訓練課程規劃核定後,五日內完成上傳預定參訓學員名冊;並於課程辦理期間依實際參訓情形,至遲於課程辦理前三日,於本計畫之資訊系統進行學員名單之資料增減修正。
   
十三、 彙管單位規劃每一訓練案之經費編列及標準如下:
 
(一) 課程辦理之經費編列項目依各分署實際執行需求編列,其中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書籍資料印製費等費用,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 講師由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員工、經營管理者、企業所聘僱之顧問等相關人員擔任時,視為企業內部講師,並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三) 單一課程經費達訓練案總經費相當比例時,應考量辦理該課程之合宜性。訓練案經費核定後,應在核定經費範圍內支用;辦理經費核銷時,原核定每班次依參訓人數所編列之費用,按實際上課人數核銷費用。
(四) 外訓課程費用依訓練單位報價提報。申請作業程序,由企業先墊付全額訓練費,且學員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併同收據正本繳交彙管單位辦理費用撥付。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撥款。
   
十四、 課程登錄及變更作業:
 
(一) 訓練單位於辦理各訓練課程時,應將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等資料,至遲於預定施訓日之前二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
(二) 彙管單位可於開課前一日進行課程日期、時段、地點、預訓學員名單及師資等上課資訊之系統變更作業。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前將課程執行結果之時數、參訓人員及授課講師等資料完成系統回報作業。
(三) 內訓課程不得變更課程名稱或內容;外訓課程,經分署同意後由彙管單位進行變更作業。
(四) 課程變更者僅得於原核定課程之總經費及總時數範圍內調整。
(五) 課程內容、日期、時數需臨時變更或取消時,至遲應於當日上課前,通知分署辦理變更。
   
十五、 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本署或分署之訪視或電話訪查。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十六、 企業應配合參與分署計畫成果發表等相關事宜,並填寫計畫相關評量,回傳分署。
   
十七、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受理申請或中止提供服務:
 
(一) 企業無法配合參與輔導服務安排、非企業所屬人員與會、輔導規劃結果未達共識、未依訓練課程辦理之時程、地點派員參訓,致課程未能辦理,經分署書面限期改善後仍無法解決者,或查有併購、停業、歇業或解散等情事,即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
(二) 企業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課程派員參訓,除外訓課程因故無法參訓外,每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累計班次逾核定課程三分之一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三) 企業有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訪查作業、未配合評估訓練績效、回饋相關評量表意見、未配合各項服務措施安排、計畫成果發表活動,或未繳納應自行負擔課程費用等情形之一,經分署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得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並自次一年度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四) 企業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者,當年度所提供之服務立即停止,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十八、 企業有下列情事之ㄧ經分署查證屬實者,企業應自行負擔並向分署繳納該課程已支付之費用,如未繳納者,分署應限期追繳相關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 所辦理之訓練課程為第十二點第一款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之課程。
(二) 本計畫所提供辦理之課程,另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三) 企業所推薦之外聘講師,屬第十三點第二款之人員。
(四) 訓練對象不符第八點所定資格。
(五) 因可歸責於企業因素,未依核定訓練課程施訓且未事先變更或取消者,而衍生之費用。
   
十九、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計畫提供之服務,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相關費用時,得不再受理申請或即中止本計畫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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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4會議討論期末報告
20121125至立法院會議及授證,結束了今年在青輔會志工的日子.
我們這一組創業育成組,個個精英來自北中南.個個得獎無數.個個年青有為.不止親自創業有成,也熱情參與任何活動,沒有酬勞的提供自己知識參與及貢獻.
除了本業,也擔任顧問.講師等等.身份:建築師.資訊講師.民宿顧問.餐飲顧問.展店開店顧問.法律.企管...不是空談的顧問.而是現在仍親身創業,願意將各種資訊分享給需要者的顧問.
也許有人覺的,為何我們要來這?因為自己創業過,知道草創時的無助,想找人問確又不知要問進,真的純綷想幫助創業者,提供我們一些淺見,也提供政府部份一些見意.

這些年青人打破了我對這世代年青人的看法,你們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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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3青諮團期中觀摩到台南,聽二位創業成功者經驗分享與交流.不吝分享私人袐芨.
這位是IVY FLOWER生活家 IVY,本在台北做網路行銷工作,單親扶養二個小孩決定回台南創業,不止是早午餐蔬食,現在店址,週一更自己教花藝授課,
也有企業或學校訂購盆花等.也有外燴服務.現在更準備民宿經營.


北:全國;南:長春 十八家直營連鎖.擺脫宗教.財務公開透明.企業文化很顯明,推動熱心公益及員工運動.對企業文化加分,
員工教育訓練.設立KPI.SOP等等.現在也有外燴服務.辦桌文化.更有漂亮的宴會地點.經營的理念很細微,很直得仿效.
與青輔會主委:陳以真合照,創業育成組一直以來出席率都很高,雖是無給職的公益,今天有圖書禮券當獎品,真感動.


今天更是高興跟創業育成組的團員老闆們(可別看這些年紀輕輕的年輕人,各各來頭不小,不止創業有聲有色,多位更是"師"字輩,不止有實務實力,還在各大專院或私人機構授課,受各界單位.電台.電視受訪,也是各專業領域公會理事等,更敬配的是個個謙虛有禮,沒有任何身段.更熱心投入公益,再相聚,互相討論及分享各方面經驗談.我今天收獲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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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輔會提供創業青人,在創業前,及創業6個月內提出申請.
年滿20-45歲之國民.
額度:一般青年最高100萬.
利率:最高郵局二年定存機動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目前1.95%)
還款期限6年,含寬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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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訊】青年返鄉創業 政府借第一桶金

   物價飛漲、高房價,不少年輕人興起「返鄉做頭家」念頭。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輔會研擬「青年返鄉創業啟動金」七月上路,提供青年返鄉創業的「第一桶金」,每案最高可貸到兩百萬元,貸款年利率大約接近百分之二。

   中小企業處官員昨天表示,不同於以往青創貸款,公司成立半年後才能申貸,申請人得先有相當存款或向親友借錢才能一圓創業夢;最新的「青年返鄉創業啟動金」像買房「頭期款」,只要營運計畫書經青輔會審核通過後,就可向承辦的銀行申貸。

   至於「返鄉」的定義,官員說,並未嚴格限制,原則上就是鼓勵青年回到家鄉或求學地;即使這些地方是在城市,也可提出申請。另外,創業類別也沒限制,評估標準主要是看創業計畫書的可行性;申請人還須接受卅小時的財務、行銷等相關課程培訓。

   官員表示,這次「啟動金」預計承辦二千五百件,希望能增加一萬人的就業機會。

   卅二歲的楊博宇目前擁有四家餐飲店以及自己的建築師事務所,他曾申請過青創貸款,經過努力打拚,已擁有一片天。如今他也接受青輔會邀請,擔任青年創業輔導諮商師。

   他說,根據統計,青年創業成功機會不到三成,創業後「三年求生存,五年求發展」,每年超過一萬家新創事業誕生,但十年後只剩不到一千家。

   政府推出「返鄉啟動金」結合年輕人創意與在地文化特色,希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但楊博宇說,「不是年輕人不回去,有時是因為各地方的時空環境改變太快」,青年創業並不容易。

   不過,楊博宇也提醒,創業之路其實很艱辛,一旦經營不善,青年可能要背負很久的債務壓力。

   六年四班的泉利米香經理簡志遠昨天說,當初他捨棄高薪金融業,返鄉接手家族餅舖,那時,他對烘焙一竅不通、也沒興趣,只想嘗試經營管理,還曾想把老店改成便利商店。

   回鄉後,他幾乎每年都問父親「還要作下去嗎?」簡志遠在不斷嘗試、以及父子間多次衝突後,終於找出定位,把傳統大米香變成一口大小的小米香,改良包裝與口味,在舊文化中揉入新元素,讓泉利小米香成了訂婚、結婚、歸寧的熱門伴手禮,連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也成了他的客戶。

   簡志遠說,青年創業必須做好心理建設,因為什麼事都要自己來,「問題永遠接踵而至,要比別人吃更多苦」,就像老一輩常掛在嘴邊,「有生意、無生意攏嘛煩惱」,是有意創業的年輕人必須先想清楚的事情。

資料來源: 記者劉俐珊╱台北報導╱聯合新聞網–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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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銀行代表"台灣中小企銀"解說的很清楚.也說了很多"眉角"唷.
很大的場地,來的人數約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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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新竹唯一的一場青輔會青創貸款20h課程,三日課程今天開始.我以青輔會青諮團身份也到場參加.
今天人數破百,場地還不夠坐.主辦單位青創總會也說這場是北區人數最多的,未來要多來新竹辦.
會後,呈報青輔會填了"會後意見調查表"反應給青輔會,本場次優缺點做進主辦單位參考.

<�貸款者一定要上滿20h,會確認身份證件才核發證書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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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貸款 青年創業貸款

0800-06-1689您來,一路發久現在申辦已比以前容易及簡便.相關資訊如下表.申辦過程中或有遇到困難,雅如有資源可代您發聲提供給…

引用自捷策的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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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個月內已參加三場及創業資訊網課程觀看心得報告與策進建議.要當此志工也真的不簡單,時間及體力都要有相當的付出.加油~

(一)創業育成組:營造青年優質創業環境,促進青年投資創業。


本團團員以志工精神參加青年事務相關會議,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青諮團團員應積極參與本會相關會議或活動,並提供策進建議,任期屆滿,由本會頒發證書。

(二)青諮團團員應秉持成立宗旨收集及傳遞青年意見,並適時宣傳本會各項政策及服務。

 () 青諮團員應參與全團性期初共識會議,未參加者即取消團員資格。每年至少出席或列席4次本會相關會議或活動,並於會後一周內依本會提供格式提出業務參與心得報告與策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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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0位成員全員大集合.地點: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前的交通博物館)
青輔會主委陳以真也到場.
一整天的議程非常緊湊,只有午餐一小時,連開放上洗手間時間都沒有.
各組人員對青輔會的建言及作法都有很多看法及見解,站在不同的角度檢視及提供建議.
青輔會也希望借由我們散播相關資訊.幫助更多需求者.
本組為"創業育成",提供相關青創貸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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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青輔會青諮團的活動,看到年輕人這麼優秀的參與志工及服務精神,尤其是那十五歲的二位得主,真是值得學習.幾位得獎者的故事更是讓人敬佩及感動.

青舵獎源起及目的
http://nyppa.hsdn.net/

獎項類別
http://nyppa.hsdn.net/content_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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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
今天參加青輔會青年創業諮詢團團員初次會議,大家由各地來到台北青年志工中心聚會,十五位團員來自:高雄.台南.新竹.台北,
青輔會第一處的長官及同仁都非常的親民及nice.
大家自我介紹,處長報告團員的工作等等.
團員都非常的優秀,都是領域中的蛟蛟者,都是經過書審.面試,才由各路優秀人才人脫穎而出:老師.老闆.顧問.法律.保險.餐飲.民宿.產業界...,其中一位更是今年青舵奬唯一企業得主.
大家都希望貢獻自己長才,熱當志工,熱當政府政策宣導者.建議者等工作.
本人不才,更要向先進們學習.也把各位團員當學習對象,引用處長及團員的話"做有良心的創業服務""做對的事,跟大家分享""創業不難.永續經營才難,享受過程開心最重要"
更多照片請參照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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