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說 明
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4/1000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立據人*一般合約為一式二份,各貼各合約
買賣動產契據

(訂單:料的部份)

每件稅額新台幣 12 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納稅方法

(一)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
票者可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後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
交付或使用

(二) 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郵局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購買面額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 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申請以網路
    申報即可自行上網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稅額 2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
    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超商繳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1. (1)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全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
    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主管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2)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之部分免繳納。
    (3)
    彙總繳納繳款書已改版增列 3 段式條碼除金融機構外稅額 2 萬元以下亦可於超商繳納繳款書可於網路申報後自行
    列印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
  2. 線上申請帳號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點選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
  3. 或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http://www.chutax.gov.tw/core/download/index_form....
  4. 印花稅法罰則
    第 23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
    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
    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
    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
    千元以下罰鍰。
                            
    第 24 條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
    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文章標籤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