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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進貨舉證之實:發票.資金流程(付款證明).相關交易憑證(訂貨.送貨.合約等).

上述名稱皆需一致.(不可取A公司名發票,支付B公司款項;A公司發票名,與B公司合約)

皆有取具不實發票或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疑.

 

 

2018-10-04 01:1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進貨若要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了發票之外,還要妥善保存買賣合約、訂購單及簽收單等相關帳證,否則無法佐證進貨事實,將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與交易人間有無進貨事實,舉證責任在於營業人。

舉例來說,轄內某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並未向乙公司進貨,核定補稅10萬餘元,並處罰鍰近28萬元。

甲公司對此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確實有向乙公司進貨並支付貨款,但因無法提供交易過程的買賣合約、訂購單及簽收單等相關帳證,難以認定交易屬實,這項主張最後遭法院駁回。

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時,除了應妥善保存相關資金流程事證供查核外,也要記得保存交易過程相關帳載資料,及各項進銷貨憑證,或其他足以證明進銷貨事實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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