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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自製產品:

1.依時價開立銷貨發票-銷貨抬頭為贈予者公司抬頭

2.受贈者之簽收證明

3.入帳:DR:捐贈-成本金額  CR:銷項稅  CR:製成品成本

4.扣繳:"需以成本金額"開單"97"扣繳申報

 

實物捐贈相關法規 一、營業人捐贈物資開立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 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第 3 項第 1 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 依營業人購入該貨物目的或用途之不同,有關營業稅課徵及開 立統一發票處理方式有下列二種:條 一、營業人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 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 開立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以其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捐贈使 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 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 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轉供捐贈使用視為銷售之貨物,按時 價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係不得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 加蓋戳記作廢,請營業人留意依規定辦理。 二、營業稅法 第三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 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 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 業務者 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 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 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 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規定,捐贈之 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1.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 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 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 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 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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