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6&serno=200912140020&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law/lawrulesshow.jsp?mclass=200912100003&mname=200912130107&level2=Y&q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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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縱使以工程尾款抵償違約金或賠償款,仍然不影響應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的作為義務。

該局舉一案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一棟集合住宅大廈修繕補強工程,其中工程尾款,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第35條第1項等規定,被國稅局查獲,除了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還就所逃漏的稅額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因工程延宕,以及施工期間造成住戶不便,而與該整建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協議由甲公司回饋住戶補償金,並由工程尾款減除,所以該折讓之工程款以商業折讓方式處理,不另開立統一發票及折讓單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因工程延宕及施工期間造成住戶不便之情形,在工程完工後,以相當金額賠償住戶或社區管委會,尚符常情及事理,然甲公司為包作業,其承包該工程,自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及系爭工程合約書所載付款辦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大廈管委會(出包人),並依營業稅法第15條及第35條之規定,完成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所以甲公司並不因系爭工程尾款用以抵償回饋金,未請領工程尾款,而免除其就系爭工程尾款開立發票及報繳稅款的義務,因而認為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並沒有錯誤,判決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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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高小姐問:甲公司向學校承攬營造工程,因下包廠商延遲完工,依約向下包廠商請求取得之和解金,應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定義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銷方)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甲公司(進方)取得下包廠商(銷方)給付的和解金,並非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非屬銷售額之範圍,免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下包廠商。

【2012/12/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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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說 明
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4/1000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立據人*一般合約為一式二份,各貼各合約
買賣動產契據

(訂單:料的部份)

每件稅額新台幣 12 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納稅方法

(一)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
票者可以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後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
交付或使用

(二) 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郵局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購買面額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 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申請以網路
    申報即可自行上網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稅額 2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
    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超商繳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1. (1)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全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
    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主管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2)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之部分免繳納。
    (3)
    彙總繳納繳款書已改版增列 3 段式條碼除金融機構外稅額 2 萬元以下亦可於超商繳納繳款書可於網路申報後自行
    列印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
  2. 線上申請帳號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點選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
  3. 或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http://www.chutax.gov.tw/core/download/index_form....
  4. 印花稅法罰則
    第 23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
    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
    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
    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
    千元以下罰鍰。
                            
    第 24 條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
    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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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簡易計算

銷項:開出去的發票,銷項稅額:金額×5

進項:收進來的發票(可扣抵者),進項稅額:金額×5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0,稱為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0,則代表溢付,差額稱為留抵稅額

A情況:假設銷貨100萬元,進貨60萬元

100萬×5%=5萬元

60萬×5%=3萬元

5-3萬=2萬(應納稅額)

B情況:假設銷貨100萬元,進貨120萬元

100萬×5=5萬元

120萬×5=6萬元

5萬-6=-1萬元,差額1萬元 → 留抵稅額

營業稅屬代收代付觀念,您付款有給廠商5%,您有向客戶收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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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經營一項或多項製造或買賣業別,均應將相關進、銷、存貨帳記載清楚,若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不論經營一項或多項製造或買賣業別,如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證,登載不全,致無從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分別按各類商品適用之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若無法明確區分者,將依其中最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認定之。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營業登記為其他未分類視聽電子產品製造及電子材料設備批發零售業經通知提示帳證供核,甲公司電子材料設備批發零售部分,未能提示按商品型號編列之進、銷存貨明細表等資料,成本無法勾稽,又其他未分類視聽電子產品製造部分,甲公司所提示之直接原料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及原料進、耗存明細表資料上未載明單位,亦未依產品型號別編製,且亦未能提示產、銷、存明細表,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乃按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詳實記錄,相關帳簿憑證亦應妥善保存,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混亂、記錄不全或相關憑證遺失無法勾稽查核,需適用較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核算其所得額。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2)
發布單位:法務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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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試算: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7

第十九條: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
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第二十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第二十四條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
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
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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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下載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簡易試算http://www.nhi.gov.tw/Nhi2/CountInsurance.aspx?menu=22&menu_id=716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因應扣費義務人辦理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健保局已在該局的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二代健保)規劃「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於11月29日起,陸續開放功能供各單位使用。

健保局表示,該作業專區主要分為二大部分,一是提供單機版軟體,另一部分是提供網路加值服務,功能簡述如下:

一、單機版軟體 單機版軟體供單位下載到自己的電腦使用,功能包括:

(一) 可單筆或批次輸入所得人及所得資料,協助單位計算當次需要扣繳的補充保險費。

(二) 可列印繳款單供扣費義務人持單至金融機構繳納補充保險費。

(三) 可列印每一位被扣繳者的扣費證明,供報稅之用。

(四) 依據扣費義務人以功能(一)輸入的扣繳補充保險費相關資料,產生扣費明細申報媒體檔案,以提供扣費義務人利用網路或燒錄於光碟片向健保局申報。

二、網路加值服務

提供單位在網路上使用,但考量資料安全控管,部分功能需使用政府電子憑證(如:工商憑證、組織團體憑證、政府機關憑證、自然人憑證等)登入使用,功能包括:

(一) 繳款書列印。

(二) 申報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及查詢申報結果。

(三) 免扣繳補充保險費者查詢(含單筆及批次,僅顯示需扣繳或免扣繳之訊 息)。

民眾如對健保的相關規定有不清楚或疑問,歡迎撥打健保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查詢。

備註:「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查詢路徑如下:

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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