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徐慧茹 發表時間:2011/4/11 上午 12:00:00
本局最近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其於98年間以6,000萬元買入某建案A1預售屋,因基於風水考量,遂以6,6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同年復以6,500萬元再購入同一建案A2預售屋,則其購買預售屋換約行為,實際只賺取100萬元而非600萬元,其應如何申報所得?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該君來電所詢,其以6,000萬元買入A1預售屋,嗣後以6,6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所得600萬元。至該君復以6,500萬元買入A2預售屋,為另一交易行為,於財產處分前,尚不發生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聯絡人:                 03-3396789       03-3396789 分機1424 徐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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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稅局於今(100)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何種創新服務措施?

A: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國稅局今年將提供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Q2:什麼是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A:就是由國稅局主動幫納稅義務人試算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將試算稅額通知書寄發給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免再填寫結算申報書。

Q3:納稅義務人需要事先申請,國稅局才會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嗎?

A: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本項服務措施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就會主動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先申請。

Q4:符合什麼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會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

A:納稅義務人98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屬內容單純的案件,也就是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稅額資料符合一定條件,且99年度沒有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的情形,國稅局就會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

Q5:什麼時候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試算稅額通知書?

A:國稅局會依照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提供的退補稅通知送達處所地址或戶籍地址,於今(100)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

Q6:要如何查詢是不是符合本項服務措施的適用對象?

A: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可以在今(100)年4月25日至5月31日,以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

Q7:沒有收到或遺失國稅局寄發的試算稅額通知書,可以申請補發嗎?

A:必須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Q8:收到國稅局寄發的試算稅額通知書後,應如何處理?

A:請先仔細核對通知書內容,包括所得資料、免稅額資料、扣除額資料及稅額計算等是否正確,如果納稅義務人核對通知書內容無誤並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確認申報。如果納稅義務人不同意通知書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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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坤炎 發表時間:2011/4/10 上午 12:00:00
  本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資產及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還債款或分還股東自行處理或由員工搬走自用,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本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上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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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後,透過該帳戶買賣黃金的損益,必須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的損益計算方式是以黃金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金額為準,至於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損益計算結果,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如有從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所發生之損益,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遭補稅處罰,或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  06-2298007  06-2298007
  彙總編號:1000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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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試算稅額服務的申報戶,國稅局會於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民眾收到書表後,如果接受國稅局的試算結果,只要於申報期限5月31日前完成回覆確認或繳納稅款後,就完成綜所稅結算申報的手續。

如果民眾收到試算稅額通知書後,發現內容不正確,或是要增列免稅額人數、改採列舉扣除額等,因試算稅額服務屬於便民措施,並非稅額核定處分,民眾不必依通知書金額繳稅或回覆確認,亦不須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只要於申報期限5月31日前另行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0800-000321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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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饒中芳 發表時間:2011/4/2 上午 12:00:00
本局表示,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本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房屋有無堆貨,「房屋稅籍編號」欄免填寫。

賣家若經營初期,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本局呼籲,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局網站,營業登記專區,網址http://www.ntx.gov.tw,亦有相關書表可供下載,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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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劉德豐 發表時間:2011/3/29 上午 12:00:00
本局表示:100年第1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100年5月1日至5月10日),欲採轉帳繳納稅款者,請於100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本局說明,為免營業人因事務繁忙,逾期未繳稅被加徵滯納金或前往金融機構繳稅,排隊等候浪費時間,營業人可以利用在郵局或金融機構所開立帳戶繳稅,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所附回執聯,依式填寫各項資料並蓋好印鑑章後,免貼郵票寄回本局,即可辦理,但必須在100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繳稅方式,有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存款帳戶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及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稅款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等6種繳稅方式,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稅款方式。

本局特別呼籲收到營業稅第1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的小規模營業人,請於繳納期限100年5月10日前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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