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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饒中芳 發表時間:2011/4/2 上午 12:00:00
本局表示,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本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單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房屋有無堆貨,「房屋稅籍編號」欄免填寫。

賣家若經營初期,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本局呼籲,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局網站,營業登記專區,網址http://www.ntx.gov.tw,亦有相關書表可供下載,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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