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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後,透過該帳戶買賣黃金的損益,必須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的損益計算方式是以黃金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金額為準,至於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損益計算結果,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如有從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所發生之損益,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遭補稅處罰,或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  06-2298007  06-2298007
  彙總編號:1000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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