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r 27 Wed 2011 19:58
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有查調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仍應受罰
- Apr 26 Tue 2011 15:25
未收到扣繳憑單致漏報綜合所得稅,仍應受罰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
發佈單位:法務二科 | 聯絡人:辛素榕 | 發表時間:2011/4/25 上午 12:00:00 | |||
本局表示:未收到扣繳憑單並不能免除應申報之義務,如有漏報,仍應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 A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公司營利所得合計31萬餘元,經查獲補徵應納稅額3萬餘元,並處罰鍰6千餘元。A君主張未收到扣繳憑單,致漏報該筆所得,實非故意,請准予免罰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並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既有所得,即應於申報期間內盡其查對之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取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尚難以未收到扣繳憑單為由,卸免申報之義務,請釐清此觀念,以避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 03-3396789 03-3396789 分機1685 辛素榕 |
- Apr 25 Mon 2011 08:50
營利事業申請扣抵虧損之年度
發布單位 | 審查一科 |
發文字號 | |
稅目別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申請扣抵虧損之年度如涉及違章,因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條件,不得盈虧互抵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採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辦理申報,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果涉及違章,除情節輕微外,因為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條件,將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將前10年度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計算課稅所得。應符合的條件是指營利事業必須為公司組織,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發生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虧損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其中關於「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認定,則視營利事業有否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等規定處理帳務。因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未依法據實登帳,即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認定。不過是否不論情節輕重,一律不得適用扣抵?財政部曾就此發布函釋,認為營利事業在發生虧損或申報扣抵年度短漏報稅額不超過1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此外,如果短漏所得在查獲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就加倍計算,也就是短漏報稅額不超過2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10%,仍得適用虧損扣抵的規定。 該局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扣抵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800,088元,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利息收入1,081元及其他收入(保險賠償金)524,175元,致漏報所得額525,256元、漏稅額131,206元,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2,625,344元達20.01%,已超過5%,漏稅額亦大於10萬元,經認定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條件,而不准其適用虧損扣抵。 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申報虧損扣抵案件,須符合所得稅法所列4個要件,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須符合所得稅法第21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等之規定。有關財政部函釋規定,是擴大「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認定範圍。本案公司漏報之收入未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規定據實登帳,非但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條件,也不符合財政部擴大認定範圍的函釋,而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於各項營業外收入平時應注意序時登帳,並列入申報,否則除補稅處罰,亦可能影響適用虧損扣抵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審核 06-2298145 06-2298145 彙總編號:10004-1102 |
發布日期 | 民國100年04月07日 |
施政分類(category.theme) | 452- 國稅 |
服務分類(category.Service) | I41- 新聞發佈 |
主題分類(category.Cake) | 510-財政稅務 |
- Apr 23 Sat 2011 18:07
今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服務新措施將開跑,本週六、日(23及24日)將寄送稅額試算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
發佈單位:審查二科 | 聯絡人:郭定盈 | 發表時間:2011/4/22 上午 12:00:00 | |||
(桃園訊)國稅局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將會主動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試算服務,本項服務通知書送達處所係以納稅義務人填報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之通訊地址為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利用本(4)月23、24日適逢週六、日開始寄發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假日在家時多加注意。 本局表示,本服務措施寄發之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表單,其投遞方式為二次白天投遞加一次夜間投遞,預計讓所有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於4月25~29日前可收到,如投遞不著,即退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留置於投遞郵局供納稅義務人招領;因此,如欲查詢通知書送達情形,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進入稅額試算服務分稅首頁,點選「稅額試算服務查詢」,於「99年度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查詢」項目下,輸入查詢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按下查詢鍵;如為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即提供掛號郵寄號碼及中華郵政公司查詢掛號郵件網頁連結,供查詢郵寄進度。 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試算稅額通知書後,如經核對試算內容無誤,於5月31日前採用書面或線上登錄確認回復,即完成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另本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加速完成稅額試算確認回復作業,特提供「稅額試算來電通」措施,設置專線電話由專人受理服務,只要是屬於不繳不退案件者、退稅案件採沿用上年度帳戶資料者及採退稅憑單者,可多加利用,享受免出門、免排隊、更便捷的報稅方式。 聯絡人:03-3396789分機1409 郭定盈 |
- Apr 16 Sat 2011 13:46
營業人勿以「跳開發票」方式開立發票 (2011/4/15)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或取得憑證,以免觸犯稅法得不償失。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第三課稅務員:林佩慧 聯絡電話: 04-22588181 04-22588181 轉334)
- Apr 15 Fri 2011 20:36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仍會被處罰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
發佈單位:審四科 | 聯絡人:張世傑 | 發表時間:2011/4/14 上午 12:00:00 | |||
本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而未能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而未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尚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因此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以免遭受處罰。 |
- Apr 14 Thu 2011 14:35
北區國稅局第一波預售屋,將於4月20日全面清查財產交易所得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
發佈單位:審查二科 | 聯絡人:楊玉芬 | 發表時間:2011/4/13 上午 12:00:00 | |||
本局指出,先前已針對轄區內29個建案建商發出輔導函並要求提供預售屋的買賣名單與交易紀錄,建商也已向國稅局提供相關買賣資訊,目前國稅局也已過濾相關資料,4月20日起將開始全面清查是否有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因此建案完工前,預售屋買賣是屬於財產權利的交易,應就實際買賣價差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本局表示,目前已就先前蒐集29個建案預售屋資料過濾完成,將於4月20日展開第一波交查,如在4月2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只須加計利息,可以免罰;但在4月20日以後,被國稅局查到有短漏報稅款,不但要補稅,還要加處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處分預售屋,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作為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有短、漏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得稅,即可免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
- Apr 12 Tue 2011 15:15
二代健保是明年實施 今年除權息不影響
1.健保採取就源扣繳方式、而非總歸戶,因此二代健保實施後,任何一筆股利,只要在上下限範圍內(暫訂2,000元到1,000萬元之間),就要扣2%的補充保費,因此股票大戶全年度補充保費,是有可能超過1,000萬元
(舉例:一檔股票除權息發股利時超過2000元就被扣2%,最高20萬,若股票大戶有60檔股票,每檔股利都超過1000萬,就會被扣(20*60=1200萬)當補充保費)。可是考量在每年報個人所得稅時,(人身保險費一人只能抵2.4萬,健保費無上限,他就有1200萬可以完全扣抵)
2.預計2012年元月實施。(今年除權息不影響,倒是去年公司所得稅大幅降至17%,今年公司稅額扣抵率倒是大幅減低)
3.若不想因銀行定存利息增加補充保費,以現行一年定存利率1.2%計,每家銀行的一年期定存存款金額就應該少於16.6萬元,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針對每家銀行利息收入超過2000元部份課2%,而非存款本金課徵。為了避免多繳補充保險費,不妨把存款分散在不同銀行
例1:
「小王」是證券公司營業員,月投保金額4萬2000元,年終獎金6個月,目前每月保費為651元(42000×5.17%×30%),新版健保施行後,費率降為4.91%,他的一般保費會減少,變成月繳619元(42000×4.91%×30%);但年終獎金超出月投保薪資4個月的部分,需加計補充保險費,一年則需多繳1680元(42000×2×2%),相當一個月多繳108元。
例2:
「小張」是科技公司老闆,月投保金額18萬2000元,獲配股利5000萬元。現行月繳保費是9409元(182000×5.17%),未來月繳一般保費為8936(182000×4.91%)元;另外,股利以單筆上限1000萬元計,另收補充保險費20萬元(1000萬×2%),等於每月多繳1萬6194元。
另外,舉台塑假設明年除息也配6.8元
買一張100元 配6.8元,股利6800元 扣2%作補充保費136元,若棄息賣掉 再買回,光是證交稅300元還不算手續費,你會棄息嗎
報個人所得稅還有136元可抵,效應還可以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