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短繳金額四罰.
2.如何更改及作業如下: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2-03-20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聯絡電話:2396-1266

為保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勞保局提醒投保單位,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例如:加班費、伙食津貼、績效獎金),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並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也應適時申報調整。這是強制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不能自由增減。

勞保局說明,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在當年2月至7月有變動調整,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對於被保險人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可以按月或按季申報被保險人的月投保薪資調整,投保單位更能適時反映勞工實際薪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勞保局呼籲,投保單位應依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其勞保(就保)投保薪資;被保險人的薪資如有變動時,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也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的責任。


處低報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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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  民國100年5月20日  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7  06-2298067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南區國稅局  民國100520  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7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甲公司經營旅館住宿業,被檢舉其營業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信用卡交易之營業收入,係使用個人帳戶存入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匯入款,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3倍漏稅罰。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個人帳戶資金之提取及存入與其營業收入及支出無關等理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該公司信用卡交易之請款收入確係利用個人帳戶存入,此有該帳戶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匯入款為證,且該公司勞保費及營業稅等相關成本支出,亦係自該帳戶匯款支付,是該帳戶確供該公司營運上使用,國稅局就其所漏稅額補稅裁罰,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被查獲後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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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李秋萍 發表時間:2011/6/1 上午 12:00:00
本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納稅義務人(即不動產原所有權人)銷售上揭不動產時,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例如:不動產所有權人戶籍地為新北市板橋區,銷售座落於高雄市前鎮區之房屋,應向板橋分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與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主管稽徵機關為不動產坐落地之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方稅務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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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藝班、補習班、安親班等學費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各類才藝班、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收取學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收據上之金額按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其印花稅票可至郵局購買。

   該局指出,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的稅目,如有不貼、漏貼、未銷花、揭下重用等情事,一經查獲除補漏貼稅額外,最低處5倍罰鍰,最高處30倍罰鍰,不可不慎。該局提醒民眾為避免漏貼印花稅票、銷花不完全而受罰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者,可向該局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繳納,輕鬆又便利,網址為http://www.etax.nat.gov.tw/wSite/indexLocal.htm,歡迎多加利用。如有疑問請撥打                 0800-366969       0800-366969 ,                 0800-366100       0800-366100 ,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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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課稅規定

轉載財政部賦稅署2009.12.08新聞稿

財政部表示,投資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財政部呼籲,由於近來黃金價格持續上漲,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其從事該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

*****基於財政部賦稅署前述規定,涉及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係由客戶自行選擇成本計算方法後始能計算損益,銀行無從製發「報稅憑證」提供客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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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鍾淑如 發表時間:2011/4/29 上午 12:00:00
本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時應依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如有損失,應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本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臚列如下;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一、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本局進一步說明,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按99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該項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臺北市37%,高雄市20%。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新北市):市21﹪,鄉鎮8﹪。
三、其他縣(市)部分:市(即原省縣市)13﹪,縣轄市10﹪,鄉鎮8﹪。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保留房屋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一併檢附供稽徵機關審核。

聯絡人:                 03-3396789       03-3396789 分機1430 鍾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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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短片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2829&ctNode=70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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