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
發佈單位:法務二科 | 聯絡人:辛素榕 | 發表時間:2011/4/25 上午 12:00:00 | |||
本局表示:未收到扣繳憑單並不能免除應申報之義務,如有漏報,仍應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 A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公司營利所得合計31萬餘元,經查獲補徵應納稅額3萬餘元,並處罰鍰6千餘元。A君主張未收到扣繳憑單,致漏報該筆所得,實非故意,請准予免罰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並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既有所得,即應於申報期間內盡其查對之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取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尚難以未收到扣繳憑單為由,卸免申報之義務,請釐清此觀念,以避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 03-3396789 03-3396789 分機1685 辛素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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