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經營一項或多項製造或買賣業別,均應將相關進、銷、存貨帳記載清楚,若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不論經營一項或多項製造或買賣業別,如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證,登載不全,致無從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分別按各類商品適用之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若無法明確區分者,將依其中最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認定之。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營業登記為其他未分類視聽電子產品製造及電子材料設備批發零售業經通知提示帳證供核,甲公司電子材料設備批發零售部分,未能提示按商品型號編列之進、銷存貨明細表等資料,成本無法勾稽,又其他未分類視聽電子產品製造部分,甲公司所提示之直接原料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及原料進、耗存明細表資料上未載明單位,亦未依產品型號別編製,且亦未能提示產、銷、存明細表,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乃按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詳實記錄,相關帳簿憑證亦應妥善保存,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混亂、記錄不全或相關憑證遺失無法勾稽查核,需適用較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核算其所得額。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2)
發布單位:法務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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