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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歐債危機一路持續到今年,全球經濟與台灣企業銷售都受到影響,許多應收帳款無法如期收回變成呆帳。國稅局主動建議企業,如果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都超過1%」的話,當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可依前3年呆帳比率均數,提列備抵呆帳認列為費用,達到節稅效果。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提列備抵呆帳餘額,不分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但為配合實務狀況,如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時,營利事業可以依照前3年度實際發生的呆帳率平均數估列備抵呆帳。
舉例說明,甲公司近年來因收帳情況不佳,98、99、100等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分別為3%、4%、5%,都超過規定的1%。因此甲公司於101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時,可依照前3年度的平均數,算出可增提到4%【(3%+4%+5%)÷3】。
國稅局指出,假設原本提列1%的備抵呆帳金額為100萬的話,增加為4%,意味著可多提列300萬作為費用認列,當年度所得額會因此降低,連帶應繳納的營所稅稅額也會減少,企業可藉此達到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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