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係屬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稅捐核課期間應為7
該 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惟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據此,營業人經查獲有逃漏稅捐之違章情事,縱該營業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稅捐,如經查明係以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 局轄內甲公司於8995年間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各期營業稅均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稅捐核課期間應為5 年,原處分已逾核課期間,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稅捐核課期間究係5年抑或7 年,除視納稅義務人是否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外,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於8995年間連續7 年,長時間違反協力義務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甲公司有短、漏開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其核課期間應為7 年,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 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
聯 絡人:法務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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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林 先生問:欲申報扶養大陸地區配偶的父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大陸地區配偶的父母,要檢附「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認。「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是由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若仍有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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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台灣知名產業界人士如曹興誠、王泉仁相繼入籍新加坡,星國稅制究竟對高資產族群有何吸引力?會計師許祺昌表示,台星在所得稅、遺贈稅計算方式差異大,台灣最高稅率達40%,若是外籍人士,則可採行就源扣繳20%,稅率最高相差近一半。

 許祺昌指出,擁有台灣上市公司股票的大股東,最大宗的所得種類為分配股利,在台適用高資產稅率40%,但若是轉做新加坡人,股利所得僅扣繳20%。

 大股東如擁有台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若買賣獲利,台灣人要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股票交易所得若超過600萬元,需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但外國人擁有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則不計入最低稅負計算。

 新加坡不課資本利得及海外所得課稅之外,也免徵遺產稅,是富人的一大福音。許祺昌指出,在台灣的稅務居民,在全球有贈與事實均需課贈與稅,但若是星國人,除非贈與的是台灣人的財產,否則都不必繳稅。

 針對高所得族群「移籍」的避稅方式,財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即不能按20%稅率就源繳稅,而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如有中華民國所得,其課稅方式並不相同,居住者須辦理結算申報,適用5%到40%的累進稅率繳稅;但非居住者並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僅須按20%稅率就源課稅。

台灣企業聞人相繼入籍新加坡,傳出「稅負省一半」,在台灣成為熱門話題。不過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指出,股利所得的實際稅負為40%與33.6%之別,僅相差6.4個百分點。

 巫鑫說,外籍人士在台居留超過183天,他在台灣的所得稅負與台灣人相同,按所得稅法累進稅率級距核實課徵。

 外籍人士在台灣居住的時間,1年中不超過183天,即稅法所指「非居住者」,付他所得的公司,就要辦理扣繳,扣繳率為所得的20%。

 稅法關於所得的分類很多,對外國人而言,在台灣工作,薪資是按公司給付額扣繳18%;財產交易所得如來自土地,我國只課增值稅,不課資本利得稅、若是房產,就源扣繳20%;利息所得(短期票券),銀行在給付時扣繳20%、公債與公司債等債券,扣繳15%。

 一般認為企業人士收入最多部分是「股利所得」。巫鑫舉例說,如果是本國人A,公司發給股東1,000萬股利所得時,公司先扣繳17%(170萬)營所稅,股東因此在股利所得憑單上獲得「可扣抵稅額170萬」。綜所稅申報時,所得總額是1,000萬,適用40%稅率,稅額400萬,但可扣抵稅額170萬,減除後差額230萬,即股東當年度應補納所得稅額;股東股利所得淨額為600萬。

 但外籍人B是非居住者,不必申報綜所稅,沒有170萬可扣抵稅額抵扣;公司給他的股利是1,000萬減170萬剩830萬。公司按830萬就源扣繳20%即166萬。這166萬是他應補納所得稅額;B的股利所得淨額為664。巫鑫指出,B的股利所得淨額664萬,稅負33.6,與A600萬淨股利差額僅64萬,哪有「稅負省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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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張 小姐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廟方所開立的收據能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都是希望藉由寺廟誦經來祈福消災,因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縱民眾確實係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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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李 先生問:自己的房屋無償供弟弟設立商號營業使用,卻接到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補稅稅額繳款書,為何要設算租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 款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李 先生所有房屋雖係無償供弟弟使用,惟因弟弟係其旁系血親且又供營業使用,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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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予個人之所得,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合併當年度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邇來查得甲 公司委請乙君處理公司土地買賣事宜,並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乙君酬金200萬元,其支票發票日為97年度,乙君於98年度始兌領,並於98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繳稅,惟因未依規定以發票日之年度列入97年度所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予以補稅外並依法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91日 台財稅字 第0950026500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個人屆期向銀行提示如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本案該張支票並無向銀行提示未獲 兌現情事,因此乙君不得主張以收付實現原則,將該筆所得列報於98年度。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取得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卻未於發票日所載年 度申報所得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 絡人:審查三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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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異並不影響雙方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的權益。財政部表示,即使未擁有監護權,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亦可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但雙方須經協議,並以不重複列報為原則,以免事後被剔除補稅。

100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將在今(101)年5月登場,隨著單親家庭已非社會少見情況,財政部提醒離異夫妻可事先協調子女的免稅額申報方式,以利5月時辦理申報。

稅捐機關實務上也常在報稅期間接獲民眾查詢,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報扶養與前夫(或妻)的婚生子女,但因子女監護權歸屬前夫(或妻),擔心因此被稽徵機關剔除免稅額。

財政部強調,依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夫妻離婚後,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依舊負有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如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亦同。

財政部表示,夫妻離異後,若雙方均有扶養子女的具體事實,如提供生活、就學資金等,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均具備列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權利。

財政部強調,夫妻離婚後享有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任一方不論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法律地位均無分軒輊,不會因有無擁有監護權,而有優先他方申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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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1001213日公告101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 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 6個月,則以1年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資遣乙君,於10112日給付乙君資遣費,如乙君在甲公司有36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4年 計。若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500,000元,因未逾定額免稅676,000(169,000*4),故乙君所領取之資遣費,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倘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900,000元,則其免稅額度為788,000(676,000+224,000/2),甲公司應以其餘額 112,000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乙君應將112,000元併入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 27928671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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