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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李 先生問:自己的房屋無償供弟弟設立商號營業使用,卻接到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補稅稅額繳款書,為何要設算租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 款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李 先生所有房屋雖係無償供弟弟使用,惟因弟弟係其旁系血親且又供營業使用,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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