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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05-17 04:0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光洋科先是在3月底公告,去年遭員工盜賣黃金高達450公斤,造成公司損失5.1億元。接著,光洋科前董事長陳李賀坦承以做假帳方式隱瞞遞延虧損事實,且做假帳時間可能長達5年。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黃金是光洋科重要資產,而重要資產屬於內部控制重要一環,會計師須落實查核,但現在看來,「連450公斤的黃金都不見了」,但會計師可能不知道,恐有查核不確實情況,證期局已要求櫃買中心進行了解,若確定查核不實,不排除懲戒會計師。

至於外界質疑,該公司獨董也有責任。但金管會官員表示,光洋科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還有管理高層舞弊,但獨董一般來說「管不到員工」,且若管理階層刻意舞弊,獨董應該也很難掌握到。

光洋科爆出財報不實風波,原簽證會計師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已於日前主動終止委任,但安永未善盡簽證會計師職責,提早發現光洋科財報不實與黃金存貨遭盜賣等弊端,仍引起外界強烈質疑。

安永審計營運長張嵐菁昨(16)日直言,光洋科高層是蓄意隱匿財務資訊,串謀舞弊。會計師在今年第1季核閱財報時,光洋科高層才主動說明有未入帳的虧損,卻不願提供相關資料,安永隨即依會計師法終止委任並通報主管機關。

負責簽證的安永會計師是在5月4日知道光洋科竟有過去從未揭露的「未入帳負債」,此事已嚴重影響光洋科財報的真實性,也損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但光洋科不願說清楚交易的實質內涵,安永因此在5月9日主動終止委任,並發函金管會證期局和櫃買中心。

直到5月13日光洋科高層自首,原簽證會計師才知道光洋科竟有高達28億元的虧損從未認列入帳。

張嵐菁解釋,財務報表編製的責任在於公司,會計師的責任則是查核公司的報表是否表達不實。即使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的審計準則查核財報,若公司的管理團隊帶頭舞弊、根本未將損失入帳,簽證會計師恐怕也無能為力。

根據會計師法第49條和審計準則公報,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簽證時,若受查人有隱瞞或欺騙的意圖,或故意不提供必要的資料,使會計師無法做出公正詳實的簽證,會計師應該拒絕簽證。

張嵐菁指出,光洋科高層串謀舞弊,董事長、財務主管和監察人同時自首,公司的誠信已不存在。目前檢調已介入該案調查,安永會全力配合後續偵查。日後光洋科勢必需要重編報表,「把帳重新理清楚」。

 

金管會調查重點主要有三大項,包括第一,追查會計師責任。光洋科近五年來財報,都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三位會計師查核。

金管會將了解,在存貨盤點時,會計師是否派人到現場查看,底稿有無紀錄存貨盤點情況,及是否符合公報規定,以及下的結論是否與事實相符,例如明明發現資料有誤,但下結論時卻說沒問題等。

官員表示,櫃買中心已依程序在第一時間進行了解,金管會會在掌握相關事證後,認定會計師有無責任,要不要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分。

一般依會計師法規定,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分的案件,依情節輕重,分別可作出五種處分: 罰錢、警告、申誡、停業或撤照。停業或撤照,算是最重的處分了。官員表示,此案最慢6月中旬以前,應該就會移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第二,近五年財報有無問題,如何重編。目前以初步資料來看,2015年度財報已達到重編標準,除了2015年度財報外,其他四個年度的財報,也都要調出來審閱,以了解是否也達重編標準。

第三,獨董及董監事等公司負責人有無民事、刑事責任,因此案公司已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自首,檢調已展開調查,這部分金管會也會配合並協助檢調調查。至於獨董責任,官員表示,獨董也是董事之一,責任與董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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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2901)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以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自104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又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以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自104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又加計之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3.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所得稅法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第2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

國稅局更新日期: 1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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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審=>不做成本帳提供進銷存者=>定期盤存制=>無法報列商品盤損

列報商品盤損 留意會計方法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經濟日報105.3.9
每年定期盤點庫存原物料和成品時,企業若發現有損失的狀況,可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商品盤損」。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若要列報商品盤損的科目,記得注意會計作帳的方法。存貨必須是採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可適用,採定期盤存制者就無法列報。

根據所得稅法,商品盤損和災害損失、商品報廢的情形相同,都需要事前或事後報備,且符合相關要件,才能在申報所得時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如果不符合要件,所列報的損失無法獲得認定,將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應該注意盤點存貨的會計方法,以免無法列報損失。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只有存貨採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的企業,例如會計完備的百貨公司,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若採永續盤存制,企業對於日常存貨的增減都必須隨時記錄,即時結算各項存貨的數量採定期盤存制者,存貨數量必須在期末實地盤點才能確定。

符合會計方法之外,企業必須在盤損事實發生後30日內提出清單並報備給國稅局調查,或是經過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查明屬實者才能認列。如果企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消失的情形,但是企業的會計制度健全,且經實地盤點後證實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也可認列。

國稅局舉例,最近查核營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0萬餘元,但其會計帳上的存貨記錄是採定期盤存制,甲公司只憑自行盤點的存貨記錄就直接列報商品盤損,也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準備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

此外,甲公司經營鋼鐵買賣批發業務,商品性質不可能自然損耗或消失。國稅局綜合上述因素,判定其列報的商品盤損不符規定,將其該年度的課稅所得額增加800萬餘元,並補稅1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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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編號   內容
(一)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

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

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

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二)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

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三)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

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1.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2.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4.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

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四) 審理單位:
 

1.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

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2.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

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3.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2款規定。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線上申辦※ ※書表下載※

綜所稅災害損失

營所稅災害損失

營業稅災害損失

貨物稅災害損失

菸酒稅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 個人緩繳申請書  doc下載  pdf下載  odt下載 

※ 緩繳委任書  doc下載  pdf下載 odt下載

※ 營利事業緩繳申請書  doc下載  pdf下載  odt下載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358/5258397763454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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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另依財政部6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26號函釋,所得稅法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之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並開始營業或因故停歇業者發生之所得而言。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應於104年5月1日至104年6月1日間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將103年1月至7月結算之所得額計360,000元,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為61,200元,【(360,000元x 12/7)x 17% x 7/12 =61,200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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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加工->匯款至內國OBU支付->私人戶->增資

小心連補帶罰

10311OBU洗錢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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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廣業務而有贈送試用品,應注意相關作業

1030831樣品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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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未折減者,列報之投資損失不予認定,且投資損失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證明確有投資損失發生。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者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而且營利事業如藉被投資事業不當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列報投資損失者,縱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依實質課稅原則,仍不予認列。

該局查核甲公司99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於991015日投資乙公司,乙公司旋於翌日辦理減資,乙公司減資以彌補之累積虧損,係甲公司投資前已存在,並非甲公司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乙公司所發生之損失,甲公司於投資時早已知悉,且於投資決策作成時,乙公司股東權益總額即已因虧損而減少,甲公司991015日之投資額,於翌日乙公司減資時,雖致持有股數減少,但因每股淨值上升,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享有之股東權益總額並無改變,其原出資額不會因減資而有折減,投資損失並未實現,列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定。

該局再予說明,前揭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並非取具減資或清算證明即可列報,仍應以實現為限,而該法條所稱之「應以實現為限」,係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之損失實現而言,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即非投資者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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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如期申報者

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盈虧互抵具有降税利益,公司在適用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涉有短漏報情事,不僅會遭補稅及處罰外,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影響其已申報盈虧互抵的適用,影響非常大,故公司申報時務請多加留意,勿因短漏報所得而影響自身權益。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例:公司101年度虧損200萬,採會計師查核簽證,則可在未來十年盈餘時抵稅.
102年如果賺錢500萬*17%=應納85萬稅金,可先扣抵去年虧損再繳稅,則應納稅低於85萬.

故如果虧損金額>會計師簽證成本,則建議簽證對公司稅賦有利.(虧損賺錢年度皆需稅簽才能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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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原入交際費改為其他費用.開立扣繳憑單.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於限額內認列,此為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定。惟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關係」。依此,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財政部爰於101年10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函釋該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制,俾符合商業慣例,真實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利潤,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訟。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第一課稅務員:林佳燕聯絡電話:04-2258818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4-22588181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轉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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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6&serno=200912140020&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law/lawrulesshow.jsp?mclass=200912100003&mname=200912130107&level2=Y&q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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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經營一項或多項製造或買賣業別,均應將相關進、銷、存貨帳記載清楚,若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不論經營一項或多項製造或買賣業別,如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證,登載不全,致無從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分別按各類商品適用之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若無法明確區分者,將依其中最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認定之。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營業登記為其他未分類視聽電子產品製造及電子材料設備批發零售業經通知提示帳證供核,甲公司電子材料設備批發零售部分,未能提示按商品型號編列之進、銷存貨明細表等資料,成本無法勾稽,又其他未分類視聽電子產品製造部分,甲公司所提示之直接原料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及原料進、耗存明細表資料上未載明單位,亦未依產品型號別編製,且亦未能提示產、銷、存明細表,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乃按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詳實記錄,相關帳簿憑證亦應妥善保存,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混亂、記錄不全或相關憑證遺失無法勾稽查核,需適用較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核算其所得額。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2)
發布單位:法務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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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歐債危機一路持續到今年,全球經濟與台灣企業銷售都受到影響,許多應收帳款無法如期收回變成呆帳。國稅局主動建議企業,如果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都超過1%」的話,當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可依前3年呆帳比率均數,提列備抵呆帳認列為費用,達到節稅效果。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提列備抵呆帳餘額,不分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但為配合實務狀況,如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時,營利事業可以依照前3年度實際發生的呆帳率平均數估列備抵呆帳。

舉例說明,甲公司近年來因收帳情況不佳,9899100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分別為3%4%5%,都超過規定的1%。因此甲公司於101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時,可依照前3年度的平均數,算出可增提到4%【(3%+4%+5%÷3】。

國稅局指出,假設原本提列1%的備抵呆帳金額為100萬的話,增加為4%,意味著可多提列300萬作為費用認列,當年度所得額會因此降低,連帶應繳納的營所稅稅額也會減少,企業可藉此達到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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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公司以員工個人名義自國外網站購買資料庫並以電傳方式傳送相關資料,惟該公司並未能提示銀行結匯匯出、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亦未保存國外廠商之發票及相關文件,致該筆支出因憑證未符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 82年6月22台財稅第82024791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傳送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無法取得進口憑證,惟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示左列各項文件:
(
)銀行結匯匯出款證明文件,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
)國外廠商之發票。
(
)國外廠商委託代理經銷之合約書及雙方往來文件。
(
)以快遞方式傳送者,應提示快遞公司運送產品有關單據如簽收回 執聯,內載有交付運送產品之名稱、起訖地點、重量等。
(
)以電傳方式傳送者,應提示電傳輸出者之電信單位出具之電傳資料明細及電傳買受人之接收 資料等相關證明。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仍應依相關規定提示有關進貨憑證,方可核認。
(
聯絡人:信義分局 范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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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係屬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稅捐核課期間應為7
該 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惟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據此,營業人經查獲有逃漏稅捐之違章情事,縱該營業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稅捐,如經查明係以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 局轄內甲公司於8995年間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各期營業稅均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稅捐核課期間應為5 年,原處分已逾核課期間,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稅捐核課期間究係5年抑或7 年,除視納稅義務人是否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外,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於8995年間連續7 年,長時間違反協力義務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甲公司有短、漏開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其核課期間應為7 年,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 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
聯 絡人:法務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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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萩蓉 發表時間:2012/2/13 上午 11:00:00 
本局表示,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時,企業者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可提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 一方面可在球隊、球迷及企業間產生凝聚人心的效果,一舉數得。但您可能不知道,稅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本局說明:依財政部100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554250號令,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至於所稱「運動員」、「運動賽事」及「弱勢團體」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運動員:指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之選手。其為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未舉辦之種類者,則以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比賽為準。

(一)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二)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指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為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辦理全國性單項賽事之最高等級之級別或組別,且該賽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者。

二、運動賽事:指於國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
三、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團體。

本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申請捐贈前開體育運動款項可全額列為費用者,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該會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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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修法令

主題:財政稅務 - 510 施政:國稅 - 452  服務:其他 - IZ0 
發佈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苑寶華 發表時間:2012/2/8 上午 10:00:00 
本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舉例說明:A行號99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18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210萬元,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為(-1,800,000元+2,100,000元)- 0元=300,000元;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300,000元I17%=51,000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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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伙伴,
有受任何補助(政府補助)或理賠收入,皆需入帳,請必請告知事務所,以防漏入帳受罰.(因對方會申報各類所得,國稅局會相互勾稽)


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核定所得額為虧損者,仍應受罰。【財政部新聞稿/2011.12.0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 局舉例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通報當年度受有一筆保險理賠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證明資料發現,該筆保險理賠收入係因遭受火災而取得之保險賠償,該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相關損失公司已申報,惟保險理賠收入 1,000,000元並未申報,乃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240,000元(短漏 報所得額1,000,000×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李美智,電話:042305111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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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政府補助)或理賠收入,皆需入帳

親愛伙伴,有受任何補助(政府補助)或理賠收入,皆需入帳,請必請告知事務所,以防漏入帳受罰.(因對方會申報各類…

引用自捷策的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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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稅局將核定公司行號99年度的營所申報知,國稅局已來函公會,查核事項繁多,本所該為客戶著想及作業重點則不再擬出,列出下列跟客戶您第一線有關的請您多加注意,避免公司未來年度權益受損.

1.年終送禮"禮券",需舉證為"業務"有關使用,否則會被剔除.
大部份有規模一點的公司都會傳真或來函向 公司索取年終尾牙禮品等,請留存下此張單據,或請受贈者簽收.

2.呆帳:
   2.1存證寄送地址需為營利事業地址需為登記地址.
   2.2需滿二年經催收而仍未收的帳款.
   2.3債務人居住國外,需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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