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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另依財政部6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26號函釋,所得稅法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之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並開始營業或因故停歇業者發生之所得而言。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應於104年5月1日至104年6月1日間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將103年1月至7月結算之所得額計360,000元,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為61,200元,【(360,000元x 12/7)x 17% x 7/12 =61,200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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