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編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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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 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 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 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
(二) |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 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
(三) |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 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
(四) | 審理單位: |
1.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 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 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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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358/525839776345450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