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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份請您特別注意,出售資產必開立發票;過戶時請找合法的廠商辦理,如委託廠商辦理過戶,手續完成後請去電監理站確認已非在公司名下.
有些不肖廠商在幫您過戶時,實際並未過戶,車子仍掛在您名下,一旦出問題時,公司需自行負責.
請您檢視一下您的財產目錄及去電監理站確認 ,如遇上述問題,建議您做後續處理.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中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應分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所以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該局並指出,前項出售資產損益,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避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其損益計算係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其未折減餘額。
(提供單位:稽核科張素蓮,電話:   04-23051111 04-23051111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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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審查一科
發文字號
稅目別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 營利事業申請扣抵虧損之年度如涉及違章,因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條件,不得盈虧互抵
發布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採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辦理申報,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果涉及違章,除情節輕微外,因為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條件,將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將前10年度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計算課稅所得。應符合的條件是指營利事業必須為公司組織,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發生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虧損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其中關於「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認定,則視營利事業有否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等規定處理帳務。因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未依法據實登帳,即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認定。不過是否不論情節輕重,一律不得適用扣抵?財政部曾就此發布函釋,認為營利事業在發生虧損或申報扣抵年度短漏報稅額不超過1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此外,如果短漏所得在查獲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就加倍計算,也就是短漏報稅額不超過2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10%,仍得適用虧損扣抵的規定。
  該局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扣抵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800,088元,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利息收入1,081元及其他收入(保險賠償金)524,175元,致漏報所得額525,256元、漏稅額131,206元,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2,625,344元達20.01%,已超過5%,漏稅額亦大於10萬元,經認定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條件,而不准其適用虧損扣抵。
  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申報虧損扣抵案件,須符合所得稅法所列4個要件,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須符合所得稅法第21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等之規定。有關財政部函釋規定,是擴大「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認定範圍。本案公司漏報之收入未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規定據實登帳,非但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條件,也不符合財政部擴大認定範圍的函釋,而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於各項營業外收入平時應注意序時登帳,並列入申報,否則除補稅處罰,亦可能影響適用虧損扣抵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審核                 06-2298145       06-2298145
  彙總編號:10004-1102
  
發布日期 民國100年04月07日
施政分類(category.theme) 452- 國稅
服務分類(category.Service) I41- 新聞發佈
主題分類(category.Cake) 510-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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