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公司所得

目的:避免公司收入漏入帳,事後被國稅局補罰.

說明:

1.籍由另一方提報扣繳申報予國稅局資料下載查詢.故如公司有忘記哪些收入,可利用每年4月底國稅局開放此作業至網站下載查詢後檢視公司收入是否有漏入。

2.通常公司漏入大都為非經常性的收入:例:賠償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股利收入....

3.線上查到資訊仍目前國稅局資料,如事後申報方更正則無即時更新,故此仍為參考非絶對,公司仍自行審查。

應備:工商憑證

操作說明連結如下:https://ericcpa.co/%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5%A6%82%E4%BD%95%E6%9F%A5%E8%A9%A2%E8%AA%B2%E7%A8%85%E5%B9%B4%E5%BA%A6%E6%89%80%E5%BE%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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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課稅年度(同一年)在台居住183天以上者: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
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依"查表"扣繳,但需填扶養親屬表,每年扣繳標準可能會調升)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或: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 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生活及經濟重心,可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 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 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 華民國境

 

 

以「全月給付總額」按下列方 式擇一扣繳:

( 一) 5% (未填扶養親屬)

( 二)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填填扶養親屬表)表一+表二

(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 薪資,每次給付額達起扣標準者,按給付額全額扣取 5% 。 11薪0年起扣標準為 84,501 元

 

結論:

選擇(二)先扣繳稅額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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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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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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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界早已有會計師收費標準,但未立法故仍有會計師以低價搶客戶狀況.而現在為何才要立法??因為這年來勤業眾信簽證KY公司出包,遭康友KY反控,引爆此話題.

簽證收費取決於會計憑證量 營收 資產總額 資本額 =>標準收費

 帳務品質會計師承受風險度...等等=>考慮的風險收費(即康友控勤業收費比別人貴,確未有查核出問題,此即代理問題)

本所執業以來,由客戶自尋配合的會計師發現對客戶不利的經驗分享:

▲ 無實際查核,只有簽字上傳.因實際核查人力成本不敷收費。

▲ 財報一看即有問題,仍未提供建議給客戶,補稅風險乃是企業承擔。

▲ 會計師不用提供重要報表做查核簽證,由此即可知未提供必未查核,收費低於行情一倍。但不用查核收費萬元其實利潤更高。

▲ 新的會計師看不懂營所申報書

▲ 本所有時幫客戶在審閱簽證報告書內,即發現會計師竟幫客戶寫了保留意見等等,雖然收費低價但確出對公司不利的報告。

▲ 記帳轉由本所後發現前記帳者傳票摘要皆空白也能簽證?空白的文件能簽證?有做到實際查核??

▲自稱會計師,實際並非有合格國考資格

您的財報稅報您看過嗎??簽證報告內容有沒問題??會計師是否有其它服務提供諮詢?您找的會計師是有沒有問題?

會計師收費 立委要訂統一標準

彭禎伶  魏喬怡

 

台灣會計師收費過低,影響財報簽證品質?立法院財委會21日將討論會計師法修正案,立委提案訂定會計師收費標準,解決目前長期削價競爭影響查核品質的問題;金管會則回應,台灣會計師收費的確比大陸、香港、新加坡等便宜,但若統一訂價,恐違公平法,建議改以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及進行差異化管理等來強化會計師審計品質。


立委曾銘宗、林楚茵等即提案,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的酬金。全國聯合會應訂立會計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收取酬金標準及應盡的責任、義務等事項。會計師在決定酬金的金額或費率時,應參考收取酬金標準,並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的方式,延攬業務。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依據會計師公會聯合會的資料,大陸會計師財報簽證公費是台灣的2.38倍,香港則是台灣的2.62倍,新加坡的會計師公費則是台灣的2.05倍。即台灣會計師的確收費較低。

針對是否要制訂會計師統一價目表,金管會表示,會計師公會多次表示相關「定質」性酬金標準難以明定,業界以低價競爭延攬業務情形仍相當普遍,建議以「定量」方式訂定酬金標準及下限,以有效遏止殺價競爭情事。

金管會表示,支持會計師從事簽證業務應收取合理的酬金,以維護簽證品質,但是否透過修正會計師法訂定酬金標準,恐涉及公平會職掌限制競爭行為等相關規範。

蔡麗玲說,依會計師法,證期局為維護大眾權益、增進社會公益需要,可對有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報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地檢查,大型的每三年一次、中型每六年一次,但若曾出現簽證重大缺失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可能年年都檢查,且要求證交所、櫃買中心等對其簽證的財報增加實審頻率。

同時今年底會公布審計品質指標(AQI),未來公發公司在選會計師時,可要求對方提供AQI的資料;此外也會對簽證品質不佳的會計師事務所將採差異化管理等。即金管會不去管價格,管的是會計師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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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小人提

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

目前每年度皆有此補助案,請注意申請時間。

內訓.外訓皆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自109年12月29日起,受理申請110年度「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至110年10月31日截止。

公告事項:依據「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第5點。

一、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12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17時止(以郵戳為憑),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平衡性考量產業或地區之企業,得優先提供服務,惟經費額度用罄時即不再受理申請。

二、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與訓練課程辦理期間,自受理申請開始至110年11月12日止。

三、企業應向所在地之本署所屬各分署提出申請。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原始公告及申請表單請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或110年度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網站下載。

 

作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計畫目的】

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

【計畫說明】

台灣中小企業占全體企業家數97.63%,因規模較小,對於人力資本投資,需針對性的措施予以加強輔導及協助,以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本計畫提供人才培訓之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的服務,可協助減輕小型企業投資人力資本之成本,達到鼓勵企業辦理訓練之意願,及提升訓練品質之效益。

【適用對象】

1. 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滿五十一人之民間投保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2. 訓練對象為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

【申請方式】

企業申請本計畫,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補助經費】

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

【其他】

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達三年者本計畫不再受理申請。但當達第三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二年之服務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Small Enterprises Talent Skill Progressive Program
102年11月25日職訓字第1022500781號令發布
103年4月17日發法字第1036500433號令修正
103年11月28日發訓字第10325606421號令發布
104年10月13日發訓字第1042500904號令發布
105年12月29日發訓字第1052501140號令發布
一、 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本署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 本計畫受理申請之公告事宜。
(三) 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 辦理工作協調聯繫會議。
(五) 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六) 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七) 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 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本計畫執行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 受理申請相關事宜,審查及核定並通知企業。
(二) 委託辦理本計畫所定相關執行事項之庶務工作,組成輔導訓練團隊,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事宜。
(三) 辦理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 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推廣。
(五) 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六) 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七)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 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 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 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 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 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五、 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企業申請及提供輔導服務與訓練課程辦理之期間,由本署公告。
經費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依輔導完成時間為備取順序,並通知備取資格。
   
六、 分署為執行本計畫,得委託民間單位(以下簡稱彙管單位)協助推動辦理以下業務:
 
(一) 依申請企業之組織營運策略、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發展等需求提供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之輔導服務。
(二) 經分署同意後,依訓練課程辦理規劃執行課程及相關行政業務事項。
  為因應企業之多元訓練需求,分署得要求彙管單位依其提供服務之屬性,結合轄區不同領域具辦訓能量及優良實績,且具本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TQS)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資格之訓練單位,惟具地域特殊性、專業性之訓練單位資格可由分署另行彈性訂定;以提供課程、場地或師資等資源合作模式,並依每一訓練案之課程規劃方向及辦訓條件,擇選屬性相關之訓練單位,以共同或獨立執行方式執行訓練課程。
第一項委託彙管單位辦理之各項服務措施,相關費用由分署支應。
   
七、 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之民間投保單位 (以下簡稱企業)。
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衡平性考量產業或地區之企業,得優先提供服務。
企業型態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以總機構名義申請本計畫。
申請對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
 
(一) 具本署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合格者。
(二) 曾獲本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國家人才發展獎之單位。
  申請本計畫之企業,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營業項目具辦理訓練、已有相關單位、顧問提供訓練服務或已具自行規劃辦理訓練之經驗,經分署認定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者,本計畫不再受理申請。但當達第三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二年之服務。
   
八、 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為訓練對象。
   
九、 企業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完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不得逾截止受理期限,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 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證明及明細表影本。以總機構名義申請者,需另檢附參與訓練之分支機構勞保明細資料。
(四) 近一期納稅證明,其銷項及進項金額不得皆為零。若無納稅證明,得以無欠稅證明代替。
(五) 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二週;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視同自始未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一經提出,不予退還。
  已接受兩年輔導及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其負責人或主責訓練業務主管應參加分署辦理之四小時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並為資格審查合格之必要項目之一。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署及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企業之在職訓練計畫。
   
十、 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作業原則:
 
(一) 彙管單位應依轄區特性,提供各產業輔導顧問資歷及名單,經分署核定後辦理。
(二) 分署受理企業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將完成申請之案件轉由彙管單位安排輔導服務作業,以個別企業所屬產業別、區域別,指派適宜之輔導顧問,依據企業組織營運策略及產業發展趨勢需求,提供訓練需求規劃服務。輔導期間,應由企業主責訓練之員工與主管親自參與,不得由非企業之人員代為回應。持續申請且辦理訓練課程之企業,輔導方向應以課程進階概念提供需求規劃。
(三) 為使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後提升自行規劃辦訓能力,已依規定參加分署辦理之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之企業,輔導顧問應協助依參與研習所學,規劃設計當年度訓練課程。
(四) 彙管單位應於輔導服務完成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計畫資訊系統,並檢送輔導服務紀錄(如附表二)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如附表三)送分署。分署收件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完成核定作業,以辦理該申請案之輔導服務結案,彙管單位並得依所核定之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辦理訓練。
(五) 彙管單位訓練課程規劃應考量訓練方式是否具經費運用效益、共通課程需求性及課程人數安排之經費支用合理性。
  訓練課程規劃方式,以申請企業之訓練需求彈性安排,並依下列類型辦理,但每一企業至多規劃各一訓練案:
 
(一) 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之員工。
(二) 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二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訓練課程辦理。
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如連鎖加盟、產品經銷商、關係企業等型態者,同一縣市內以提供聯合訓練方式辦理為原則。
   
十一、 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 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 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 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及各課程授課時數如附錄一)。
  訓練課程應納入前項第五款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比率應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已接受二年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不在此限。
師資應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十二、 訓練課程規劃原則:
 
(一) 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屬本計畫協助提供範圍,企業應主動告知。
(二) 課程辦理,得由企業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方式如下:
 
1. 內訓課程:上課成員為個別企業或聯合企業之員工,訓練地點由彙管單位與企業洽定後辦理。
2. 外訓課程:企業具產業技術或專業性課程需求,得派員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同一企業相同課程至多派訓五人為限,課程名稱相同者視為相同課程,並檢附該課程公開招訓相關資料,送分署核定。必要時,分署得召開審查會議,針對課程需求予以決議。
3. 聯合企業訓練案之課程辦理方式以內部訓練為主,若所聯合之企業超過半數以上為僱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未達十人者,因人員參訓調度及實際課程需求,可辦理外訓課程,惟此訓練案之參與企業,將不再提供個別企業訓練案之服務。
4. 訓練課程應考量學員參訓狀況,依班次、梯次(每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場次方式規劃。內訓課程每場次授課時數至少二小時且整點為編列原則,外訓課程可依授課時數規劃,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並應有適當休息時間。
5. 企業可建議講師名單,惟應由訓練執行單位依課程需求及經費編列原則安排授課講師。
(三) 企業應於訓練課程規劃核定後,五日內完成上傳預定參訓學員名冊;並於課程辦理期間依實際參訓情形,至遲於課程辦理前三日,於本計畫之資訊系統進行學員名單之資料增減修正。
   
十三、 彙管單位規劃每一訓練案之經費編列及標準如下:
 
(一) 課程辦理之經費編列項目依各分署實際執行需求編列,其中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書籍資料印製費等費用,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 講師由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員工、經營管理者、企業所聘僱之顧問等相關人員擔任時,視為企業內部講師,並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三) 單一課程經費達訓練案總經費相當比例時,應考量辦理該課程之合宜性。訓練案經費核定後,應在核定經費範圍內支用;辦理經費核銷時,原核定每班次依參訓人數所編列之費用,按實際上課人數核銷費用。
(四) 外訓課程費用依訓練單位報價提報。申請作業程序,由企業先墊付全額訓練費,且學員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併同收據正本繳交彙管單位辦理費用撥付。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撥款。
   
十四、 課程登錄及變更作業:
 
(一) 訓練單位於辦理各訓練課程時,應將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等資料,至遲於預定施訓日之前二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
(二) 彙管單位可於開課前一日進行課程日期、時段、地點、預訓學員名單及師資等上課資訊之系統變更作業。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前將課程執行結果之時數、參訓人員及授課講師等資料完成系統回報作業。
(三) 內訓課程不得變更課程名稱或內容;外訓課程,經分署同意後由彙管單位進行變更作業。
(四) 課程變更者僅得於原核定課程之總經費及總時數範圍內調整。
(五) 課程內容、日期、時數需臨時變更或取消時,至遲應於當日上課前,通知分署辦理變更。
   
十五、 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本署或分署之訪視或電話訪查。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十六、 企業應配合參與分署計畫成果發表等相關事宜,並填寫計畫相關評量,回傳分署。
   
十七、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受理申請或中止提供服務:
 
(一) 企業無法配合參與輔導服務安排、非企業所屬人員與會、輔導規劃結果未達共識、未依訓練課程辦理之時程、地點派員參訓,致課程未能辦理,經分署書面限期改善後仍無法解決者,或查有併購、停業、歇業或解散等情事,即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
(二) 企業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課程派員參訓,除外訓課程因故無法參訓外,每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累計班次逾核定課程三分之一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三) 企業有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訪查作業、未配合評估訓練績效、回饋相關評量表意見、未配合各項服務措施安排、計畫成果發表活動,或未繳納應自行負擔課程費用等情形之一,經分署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得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並自次一年度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四) 企業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者,當年度所提供之服務立即停止,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十八、 企業有下列情事之ㄧ經分署查證屬實者,企業應自行負擔並向分署繳納該課程已支付之費用,如未繳納者,分署應限期追繳相關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 所辦理之訓練課程為第十二點第一款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之課程。
(二) 本計畫所提供辦理之課程,另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三) 企業所推薦之外聘講師,屬第十三點第二款之人員。
(四) 訓練對象不符第八點所定資格。
(五) 因可歸責於企業因素,未依核定訓練課程施訓且未事先變更或取消者,而衍生之費用。
   
十九、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計畫提供之服務,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相關費用時,得不再受理申請或即中止本計畫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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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此交易、中租企業在年底會附上扣繳對帳單提醒客戶申報扣繳;有開立發票就不適用利息扣繳申報。

 

中租企業109年度經國稅局輔導 :融資利息費用不適用開發票部分 、更正為每月開立收據給客戶並扣繳10%、年底就要申報利息扣繳憑單給中租企業

 

中租迪和利息扣憑110012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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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果經查無法提示帳冊除罰款外,往後年度連查必遭補稅。故是否有確實"記帳"決定能否送帳。(除特別因素外無法供帳)

確實入帳完整.電子記帳及產出帳冊才是王道。

思考:有留檔電子帳冊?有哪些帳冊?只有報稅沒記帳?記帳完整否?

 

營利事業符合電子帳簿獎勵實施要點,其後2年度可免列入選案查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財政部特訂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完成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
(一)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為調帳查核案件,甲公司已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上傳網站,並經審核符合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無違章短漏報情事,按「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甲公司106、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得予書面審核,不列入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符合電子帳簿獎勵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其後2年度可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同時可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亦可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5150)

更新日期:1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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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國稅局所述的"跳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故收到發票者仍會有挨罰之風險,如何保護自己:

發票.物流(送貨單).金流(付款)..三者名稱皆一致才是保護公司之道。被追查到時方能舉證保護自己免於受罰。

 

企業誤收不實發票挨罰 有解

2021-01-05 00:45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企業採購過程以發票報帳,當心取得不實發票將會受罰北區國稅局表示,就算是真實存在的交易,如果到空殼公司、借開發票等情形,申報進項扣抵時,也可能會挨罰。

北區國稅局前陣子查核發現,有間A公司申報一張面額100萬元,內含5萬元營業稅的進項發票,但是開出這張發票的B公司,卻是國稅局的黑名單,是間專開假發票的空殼公司,因此向A公司補稅加罰共10萬元。

官員表示,這個問題在各行各業中都很常見,尤其是中小企業間的交易,有時也不一定是從空殼公司開出,也會有甲向乙採購貨物,但是乙拿丙的發票給甲的情形。

在前述案例中,A公司向國稅局提出復查抗議,拿出原始交易時的物流、金流資訊給國稅局,證明他們是真的有向一位陳先生(化名)採購100萬元商品,才從陳先生的手上拿到B公司的發票。

最後國稅局調查屬實,由於陳先生並非B公司負責人,推測可能是向B公司買發票來交付給A公司,因此決定改向陳先生究責,針對未辦理稅籍登記來開罰,原本對A公司的罰鍰也予以註銷。

官員表示,營業人有義務確認交易對象是否合法,如果因為賣家借開發票等情形,拿到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憑證,申報進項後將會遭國稅局補稅但如果這筆交易屬實,只有發票不合格,可以向國稅局提出合格事證,讓國稅局對實際違規的銷貨方補稅及開罰,進貨方就可以免於受罰。

 

 

國稅局教你撇步,避免拿到不實發票

發布單位 服務科
發文字號  
稅目別 營業稅
主題 國稅局教你撇步,避免拿到不實發票
發布內容   國稅局常會遇到民眾查詢某公司或行號的營業狀況,甚至想瞭解其營業稅申報及開立發票情形,不過,如果民眾所查詢的內容是屬於課稅資料,國稅局礙於保密規定,就無法提供。據瞭解民眾會查詢這些資料,大多數是因營業人怕不小心拿到虛設行號的發票,而遭補稅及處罰,因此才想要求證其往來業者是否正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正常營業之營業人,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輸入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或營業地址其中一項,即可查詢包括負責人、營業項目、設立日期及有無使用統一發票等資料,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另外,該局許春安局長也以其多年稅務經驗再提供二招撇步給營業人自保,可更有效避免拿到不實發票:
  一、進貨付款時,如付款對象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後再付款。
  二、進貨付款時,最好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的支票付款,特別是鉅額付款,更應以支票付款,且支票抬頭與開立發票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時,也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利查證。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行號,取得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如無進貨事實,最高會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營業人要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                 06-2298007       06-2298007
  彙總編號:10004-100
  
發布日期 民國100年04月18日
施政分類(category.theme) 452- 國稅
服務分類(category.Service) I41- 新聞發佈
主題分類(category.Cake) 510-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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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陣子就會有社會新聞出現.google 掏空.侵佔.歷歷在目的新聞一再上演。

下二案皆為二家頗有規模的公司,公司會計制度?內控?財報檢核?帳務檢核?是否皆能一一檢視且透明?

案三:知名上市櫃航空,電視受訪時:公司是我的,錢是我的.怎會是叫掏空?公司是法人是獨立個體,即使是獨資企業,仍不能與個人(自然人)混為一體,故公司的錢不能與個人錢混淆使用。

 

案一:

苗栗溫泉飯店女出納主管作假帳 7年吞億元吃8年刑

2020-12-19 14:38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張姓女子在2010年至2017年間,擔任苗栗縣泰安觀止溫泉會館的出納主管,她投資期貨失利,將歪腦筋動到公司每日的龐大現金流,張女利用製作日報表與存款的機會,侵占公司營業收入達1億餘元,張女事後偽造銀行對帳資料,以掩飾犯行,最後因侵占金額過大,才自己向董事長坦承實情,一審認定張女涉業務侵占罪,應執刑8年,部分得易科,二審原持一審認定,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女子是泰安觀止溫泉會館的出納主任,工作負責製作日報表、財物出納等業務,她在2010年間因投資期貨失利,開始覬覦溫泉會館的龐大現金流。

張姓女子從2010年至2017年間,利用公司櫃檯人員每日盤點現金後,會交由她製作日報表、到銀行存款的機會,將原本應該存入公司銀行帳戶的營業收入,全都侵占入己,侵占金額達1600萬餘元,全案在東窗事發後,張女將侵占的金額償還公司,但仍有2699萬尚未清償。

張女為掩飾犯行,在公司及公司關係企業往來的銀行,變造活存帳戶交易明細的對帳單資料後,再以更改收入及可用餘額欄的金額數字、網路轉帳的備註紀錄,與虛列或刪除轉帳、現金存入紀錄的方式予以變造,張女再每月將變造的對帳單,交給公司委任的記帳士事務所李姓負責人,記入帳冊內

張姓女子又在2000年間某日,委由刻印業者偽刻銀行等相關人的印章,並將會計師事務所交付的的空白金融機構往來詢函證,以蓋上偽章,偽填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或塗改銀行提供的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的存款餘額後,再郵寄或親交給會計事務所,記入帳冊、供作簽證

截至20177月為止,張姓女子自知投資虧損過大已無從掩蓋,向公司坦承,公司隨後調閱公司電腦原始檔案,並向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行、苗栗分行調閱相關交易明細資料後,發現張女犯行,因此具狀向法院提出告訴。

一審審理時,張女承認犯行,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張女8年徒刑,其中6年不得易科,張女認為量刑過重後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定原審量刑妥適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

台中市張姓女子在擔任苗栗泰安觀止溫泉會館的出納主管期間,侵占公司營業收入達億元,台中高分院駁回張女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張姓女子在擔任苗栗泰安觀止溫泉會館的出納主管期間,侵占公司營業收入達億元,台中高分院駁回張女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圖/報系資料照

 

 

案二:

2020.5.11

【女會計神A二億4】淡水版寄生上流 一個拉一個她一家人全靠老闆養

文|顏凡裴    攝影|鄒保祥 周永受

遭侵占的飲水機工廠所出產的飲水機品項豐富,有不少公司行號都是使用該公司所生產的落地型飲水機和瞬熱飲水機。

新北市一名女會計在飲水機工廠工作30年,深受老闆信任,卻侵佔公司工廠土地,還五鬼搬運A走公司近2億元,過著「隱形富豪」生活。女會計當時是由家人介紹進入該公司上班,女會計之後也介紹妹婿到公司擔任司機,因女會計也曾將公款匯入妹婿帳戶,妹婿也被懷疑是女會計侵占公款的共犯。

女會計和家人互相推薦進入公司,之後又靠公司公款生活的情節,和南韓電影《寄生上流》劇情十分雷同,該劇中貧困主角一家靠著冒充身分、一個拉一個,用盡手段進入富裕家庭工作,再靠著吸取富裕家庭資源生活,沒想到竟在台灣淡水區真實上演。

本刊調查,現年約80歲的女會計陳碧足,未婚也無子女,和兄弟姊妹的感情不錯,大多住在天母地區,平日生活、穿著簡僕低調,出門也多以公車代步,但出手投資理財卻毫不手軟,喜歡購買基金,曾單筆申購高4600百多萬元,可說是典型的隱形富豪。

女會計陳碧足在一家飲水機工廠(白色建物)擔任會計多年,竟利用公司信任,侵吞公司工廠價值7千萬元的土地。

該飲水機工廠有3家關係企業(圖),其中一家還經營過濾系統,營業額相當可觀,沒想到卻都被會計A走。

女會計50歲時透過原本就在該公司任職的弟弟介紹,進入該公司擔任會計,自此一路受老董重用,之後又介紹妹婿到公司擔任貨運司機,因此和老董一家人關係不錯,老董也對她信任有加,把公司帳房這個重責大任完全交給她,萬萬沒想到卻是「飼老鼠,咬布袋」,給了女會計虧空公款的機會。

女會計陳碧足在該公司工作三十年,未婚膝下無子,但遭老闆指控靠著侵吞公司公款,退休生活過得十分安逸。(讀者提供)

女會計陳碧足稱該工廠土地是她向公司買下,又回租給公司,但後來土地轉售時,陳碧足卻自己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圖)上寫著「自用並無出租」,打臉自己。

類似女會計這般一家靠公司吃飯,卻還虧空公款的案件,近來屢見不鮮,最知名的例子是一名新北市闕姓女會計,先拉攏男友進公司擔任老闆司機,二人刻意在公司裝不熟,再聯手挪走公款1億多元,被檢方以詐欺罪起訴。

女會計A公款案件層出不窮,新北市闕姓女會計也靠著砂石廠老闆信任,侵吞公款1億多元。(小圖翻攝自臉書)

 

 

案三:

掏空遠航22 檢方提訊張綱維訊後還押

  

2020/05/20 15:16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涉嫌掏空遠東航空22億,還回遠航搬走800萬元的遠航董事長張綱維,42日遭台北地檢署聲押禁見獲准,因他2個月羈押期將屆滿,北檢今提訊張男釐清案情及評估是否延押,訊後還押台北看守所。

 

檢調追查,張綱維2015年重整遠航成功後,向合作金庫借貸22億元,為防止債權人追債,20167月將款項私挪至他個人名下的樺壹租賃公司,並將公司旗下長期滯銷的淡水「小坪頂」爛尾樓轉售給遠航,充作合庫貸款的擔保品,民航局認為嚴重影響營運,有財務風險缺失,多次裁罰,張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反讓自己涉嫌掏空遠航、財報不實的犯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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