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正常投保,不可因員工自願不投保.自願降低保額..因為員工事後檢舉吃虧都是公司。

勞保局會與國稅局申報薪資勾稽出投保金額是否低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今年11151日上路,要求只要事業單位登記有案,就要為僱用的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若未加保或高薪低報皆可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依勞保局編列預算指出,明年勞保局罰鍰收入增加8869萬元,光災保法的罰鍰就編列1.01億元。

勞動部預算書指出,明年的罰款及賠償收入448991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60256000元,增加88735000元,主要是增列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規定罰鍰收入88699000元。

據統計,災保法51日上路至今,針對未辦理投保及退保手續已開罰244件、每件至少2萬元,勞動部勞保局納保組組長黃錦儀表示,51日後如果事業單位未幫勞工申報加保,如有違法事實,會分別以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災保法分處罰鍰。

黃錦儀提及,如果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則會以勞保條例、就保法及災保法3者中以最高者罰鍰,而災保罰鍰下限為2萬元,意謂高薪低報最少就要罰2萬元。

黃錦儀強調,除了會透過「加保維薪」方案主動查核外,如果勞工檢舉陳情、其他機關移案、請領給付、調整薪資或加退保等異常也會查核,若發現違法事證就會依法開罰。

2022/10/19中時電子報

 

2019-07-16 00:08聯合報 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

新竹張姓男子在科技公司任職,老闆將他的勞健保高薪低報」,總計53個月不實申報,張直到被資遣才發現權益遭損,氣得向警方報案提告老闆偽造文書。

新竹市勞工處調,這間科技公司從事電信通訊產業,員工20餘人,張姓男子在公司任職4年半,薪水逐年微調,月薪從43千元調升到49千元,薪資結構為本俸、伙食費、績效獎金、工作補助金等,不過公司陳姓負責人和擔任會計的林姓妻子,卻向健保局、勞保局申報為32千元與37千元。

張男向警方指控,在任職期間,陳男與林女都只拿他的底薪去報勞健保,直到他遭資遣,覺得每月薪資有異,向勞健保詢投保金額,才發現長年投保都遭動手腳,他懷疑老闆為了降低公司支出,才會將他的勞健保高薪低報。

陳姓負責人和妻子大聲喊冤,兩人指出,張男剛到公司任職就向他們表示不想負擔太多勞健保費,希望將勞健保高薪低報,他們是站在替張男減輕經濟負擔的立場才會這麼做,沒想到卻被張男反咬一口,而公司其他員工都是照正常薪資投保。

陳姓負責人說,張男離職後就去勞工單位檢舉,地方政府也派員到公司稽核輔導,公司已被勞保局裁罰12萬元多,又遭健保署追討健保費,甚至吃上官司,實在很冤枉,懷疑張男因離職感到不滿,才會挾怨報復。因雙方各有說法,警方表示將深入調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21日 上午4:24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保局去年六月啟動「安薪加保」專案,大規模稽查一萬八千家疑似高薪低報企業,結果共有逾五千家企業、四萬九千人被查出高薪低報;勞保局發函告知企業應替勞工調整,若未改正才會開罰。勞保局昨天宣布對二七四家企業開鍘,開罰人數一千零三十三人,總計罰鍰金額約七九三萬。

經勞保局進一步分析,低報勞工投保薪資的企業多為綜合商品批發業,例如連鎖童裝、藥妝店;且企業僱用員工人數多約在五十人左右;勞工的年齡層則是二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間。

為了防止低報勞工投保薪資狀況發生,勞保局去年六月啟動「安薪加保」專案,針對新設公司、高薪低報及薪資異常等企業進行大規模稽查,一共查了兩萬四千家企業。其中,勞工平均薪資情況與同業差距過大者,查了近九千五百家、疑似高薪低報者查了八千七百家;另去年新設立公司部分,則查了五千六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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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詳細解說:

1.會員帳號:即登載於營業人登載於他人銷售網站之帳號。例:公司有在momo平台銷售,即公司在momo的帳號。

2.每有增加一銷售處即15日內要去做變更登記加入新的平台帳號,

3. 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4.不管開收據發票,口要有稅稽設立者皆適用。

 

財政部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1121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1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1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1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1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1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1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11日至同年430日止(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5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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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很多以前捉不到的,現在都捉到了..銀行也會通報國稅局。

不只裝潢業,去年國稅局已跟銀行有共識會通報,個人戶往來進出頻繁或大額則有漏開發票之疑。

賣房屋時,當初的裝潢費也可以算在成本內,故賣房時利得會減少,故未來有可能會賣房者大都會要求開立發票,以減少未來賣房時的出售利得。(營業稅5%,房地合一後財產交易所得稅率很重20~45%,故取具合較划算)

有賣房子的國稅局大都必會要求補資料或重新核算,文件繁多,故申報後至少保留5年,以備用查。

10年前小編住在竹北,就收到國稅局來文問是哪間裝修公司請小編填具,這用意就在查有沒開發票~所以大型連鎖家具.設計公司..都必開..您不要他也必開給您,近年房市又再熱絡,不能不甚。

漏開發票=補營業稅+營所稅+罰款。

 

簡先生(化名)的公司是做裝潢的,有的客戶沒要發票,他也就沒開,用他個人的戶頭收款。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就因為簡先生個人帳戶進出頻繁、而且金額大,引起懷疑。」函查匯款人後,得知好些是裝潢費。中區國稅局開出200多萬營業稅補稅單,並送裁罰,預計罰款要100多萬元。
有新增營收金額,官員說,後續會內部通報到管營所稅的,補徵營所稅。108年度短報銷售額5,000多萬元,簡先生好些也沒向上游拿發票,估計成本提示有困難,可能會用室內裝潢費的同業利潤標準,以24%比率算出毛利,再減去費用,重新計算營利所得,再按20%稅率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簡先生表示,公司不是故意漏開發票,有的客戶沒要,就沒開。公司有設稅籍,有按期報繳營業稅。

沒開發票 這回要重罰

簡先生希望能爭取減輕裁罰。不過,有困難。官員說,去年三讀修正的是稅捐稽徵法,漏開發票,會在營業稅法的漏稅罰和稅捐稽徵法的行為罰中,擇一從重。行為罰是減輕了,但漏稅罰不在去年修法範圍,從重結果,簡先生應該會適用漏稅罰。
官員說,去年三讀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正了第44條,罰鍰由未開立發票金額的「5%」修正到「5%以下」,裁罰表跟著修正,新增一年內第一次受罰按2%裁處的條款,比以往減輕一半以上。
不過,簡先生會被依營業稅法第51條裁處,依裁罰表,一年內第一次被裁處,罰所漏稅額的0.5倍。
簡先生所說的客戶沒有索要發票,對國稅局已不是新鮮事。國稅局官員指出,就他們之前碰到的案子,客戶通常會說,跟業者要發票要加收5%,如果不是考量留做未來出售不動產的成本,有的客戶會放棄索要。

國稅局怎麼查

一方不開,一方不拿,這屬於兩造之間的事,雙方不出來指認,官員說,不容易查。那簡先生又是那裡漏饀了?
「簡先生的案子是通報資料,是別的單位轉過來的。」官員,是「個人帳戶進出太頻繁、尤其匯入金額又大。」國通報資料給的是108年度,這案子就查一個年度。
第一步,函查匯款人,函查一定比率,不是每一筆匯入款都查。跟匯款人確認是什麼性質的匯款,結果發現,很多筆是屬於客戶匯給簡先生公司的裝潢費用,而且沒拿發票。
第二步,與簡先生對帳。簡先生的個人帳戶不純粹用來收款,也有個人的借貸往來,所以要一筆一筆釐清,那些匯款是公司的收款,那些不是。國稅局請簡先生說明。當然,官員說,簡先生是完全不配合。不配合的結果,可能所有懷疑的匯入款暫會被當成客戶的付款。最終,簡先生還是出面了,和國稅局官員對帳,指明那些匯入款與客戶付款無關。
對帳後,國稅局確認108年度計有5,000多萬元銷售額未開發票,按5%計營業稅後,開補稅單,補稅200多萬元。
111/5/30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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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用投保勞健保=>勞工局判定非僱佣關係,屬承攬關係條件如下.
1.不受公司規章約束
2.不受公司指揮監督
3.不受出勤打卡上班工時規定.
最好有訂立上述條件合約

換言之只可要求:工作進度.品質.

如果公司對員工還有指揮監督的權利,那縱然你們簽定承攬契約也沒有用,法院還是認定你們之間是雇用關係.

 
二.不用投健保=>低收入戶資格,需有公所給的證明書.(公所已自動免費加健保.)

 

三.5人以下公司不用成立勞健保?

勞保未強制5人以下公司成立投保單位。

根據健保法規定,不論員工人數多寡,都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及負責人辦理加保。

健保署專委楊玉美說,如果公司沒有替員工投保健保的話,可向健保署檢舉,經確認後,公司得補繳完未繳的保費外,還得依情節輕重挨罰2倍到4倍的罰款。



常問Q&A:
Q1:已投保公會,到職不想投保.
A1:不可,以第一類(公司)優先投保.

Q2:任職多公司,健保以何家投保.
A2:以工作長.危險性高此公司投保健保.

Q3:兼職在別家投勞健保,在任職公司還要投保?
A3:勞保=>任職多家,多家投保.例:任職二家,則二家都要投勞保.
健保=>擇一,工作長.危險性高此公司投保健保.


Q4:可不保健保,只保勞保?
A4:不可,有僱佣關係皆需投保勞健保.

Q5:員工自己提出不投保,可以?
A5:
不為勞工投保勞保絕對違法,公司責任會很大,所以一定一定要幫員工投保,縱然員工是自願放棄也不可以,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

 



上述二類以外,皆需投保勞健保.及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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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也開立多家公司?因為事務所教我的?營收三千萬就可以用書審啊..
國稅局也都知..說要廢書審已多年,尤其現在企業經營不易..毛利與純益皆低於國稅局書審標準,如果您實際賺的比國稅局書審利率少.為何要用書審反繳更多稅?

除非公司利潤大於書審.用書審才有利,因費用不足的問題而有些動作,造成不能送查帳(國稅局透過營業稅申報進項比例也可算出您進項是否不足),最後就是補稅。(請見最新國稅局查到案例)

廢書審對很多事務所必是很大的衝擊。因為帳務不能簡單行事,但客戶又不給漲價,如何生存?

很多企業開立多家公司,只想到可省稅,但沒想到後續其它問題:

1.收入分散..銀行貸款有困難(因業績未成長)

2.開立多家常發票收集或開立亂象..例:開立二家公司A公司進貨,確由B公司銷貨..造成一家有進貨,沒銷貨..庫存一直增加;一家沒進貨確有銷貨;或收入與費用支出分配不均之怪異現象。

3.資金流向混亂。關係企業全混為一起。

4.不同公司統編確把A.B公司混放,造成申報錯誤被罰。

5.國稅局查帳時.帳目無法提示,連補及追溯。

但用書審是中小企業常態,但仍有少數有遠見的客戶做一套帳,但一定規模的公司仍會採一套帳,優點:

1.增資時股東對帳有信心,不會因二套帳或.帳無法拿出,而無法增資,造成資金週轉不靈。

2.將公司賣掉時.因帳務可供查核,賣價高.否則會被淪為砍價不相信財報真實性的命運。

3.帳目清礎不怕查帳補稅。

4.清礎公司真正毛利.損益及可將財報正確做分析。

 

 

擴大書審制度原是為簡化稽徵作業、方便中小企業報稅的便民措施,然而卻有部分公司藉此來逃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藉擴大書審規避、逃漏稅常見有三大面向、五大樣態,呼籲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以免挨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所謂擴大書審制度,是針對公司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者,其中不包含土地、房屋交易所得及房地合一2.0課稅範圍(房屋、預售屋、特定股權交易),可申報適用。

 

擴大書審雖然簡便,但國稅局常查獲藉此避稅的案例,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日前質詢時指出,應全面檢討,莫讓缺乏法源的擴大書審制度成為逃漏稅藉口。

 

國稅局表示,藉擴大書審逃漏稅常見三大面向,包含隱匿收入、憑證、扣繳等,其中最常發現五大樣態。

首先在隱匿收入方面,常見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透過成立多家營利事業,來分散收入,將營收降到3,000萬元以下,來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國稅局查核;第二種則是直接匿報收入,以符合適用標準。

其次,在憑證相關違規方面,也有兩種常見樣態。第一種是採用書面審核的企業,將所取得的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為成本及費用,幫助關係企業墊高成本費用、達到規避稅捐效果;第二種則是採書審的公司,直接開立不實發票給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的憑證

 

最後是在扣繳方面的違規,國稅局也發現適用擴大書審公司,未據實辦理扣繳,短漏報其他稅源,例如只列報最低工資,或短漏報租金支出、執行業務費用等,都是常見違規。

國稅局提醒,如發現公司透過跨區設立關係企業及利用擴大書審制度分散收入,藉以規避稽查,或其他取得或開立不實發票等逃漏稅行為,國稅局都會主動或通報所轄稽徵機關加強查核。

 

2022-04-04 00:46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

 

 

有業者發現,依照營業稅法乖乖報繳,甚至營所稅還按高標繳了,沒想到少拿進項憑證,還是會被罰。

許先生(化名)是做建材批發的,他依規定開發票繳營業稅,也依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該繳的稅都繳了,卻收到北區國稅局開給他的處罰通知,罰款100萬元。官員說,因為許先生公司沒有取得進項憑證,未取得金額高達5,842萬元,依稅捐稽徵法44條處行為罰。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許先生的情況算是一種通案,這類型營利事業「都有開發票;營業收入清楚,但提示不出帳冊,願意用同業利潤標準計算賺的錢,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依法報繳,營所稅按高標繳了,「但還是有事。」
每年4月,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會提供名單,讓各國稅局開始查核營業稅,許先生公司就在名單中。北區國稅局官員說,會被選案,是因為「進、銷貨金額差距太大」。
銷貨金額偏低,可能是漏開發票;進貨金額偏低,可能是沒有拿發票。納稅人印象中,過去選案查核會集中在漏銷上,選漏開發票的案子,現在也會選查漏進,選查沒拿發票的案子。官員說:「許先生這頭沒向廠商拿發票,意味上游廠商沒開發票。」營業稅稽徵大網就會有破洞。
許先生公司的進銷貨差距多大呢?106到109年間,申報的銷售額合計8,200萬元,申報的進貨金額僅800萬元。官員說,拿到許先生公司的案子後,去查了公司銀行帳戶,進帳金額與銷貨金額相當,「銷貨數字沒問題」,應該沒有漏報營業稅。於是轉向查核進貨。
許先生無法提示帳冊,說不清楚進了多少貨,北區國稅局只能設算,用「懲罰性」的同業高標,也就是採用同業利潤標準。許先生的行業分類屬「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是19%,核算其應取得進項憑證金額6,642萬元。

國稅局算給你看

8,200萬元銷貨金額×(1-19%)=6,642萬元進貨金額
扣除已申報進貨金額800萬元,北區國稅局核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是5,842萬元
6,642萬元-800萬元已申報銷售金額=未取得的進貨憑證金額5,842萬元。
同業利潤標準是調查來的,這個標準屬高標準,利潤的設定比同業平均值高一點,有點懲罰性質,財政部每年公布。官員說,公司應該記帳,對於提示不出帳冊或者不願提示的,國稅局就用同業利潤標準設算。
算出未取得進貨憑證的金額後,就可以計算處罰。北區國稅局官員說,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未取得憑證,按查得總額處5%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算出來罰鍰在292.1萬以下,但上限是100萬元,所以罰款百萬。
5,842萬元×5%=292.1萬元
納稅人也許會有疑問,不是擇一從重,罰292.1萬元嗎?官員說,漏開發票才有擇一從重的處罰,單純的沒有拿進貨憑證,只有行為罰。擇一從重是漏稅罰和行為罰擇一從重,而未取得進貨發票沒有漏稅額,沒有漏稅罰。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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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有多次稽查重點.除了電商.網路交易..其它業者也可由報稅內容看出異常而被選案查核。

1.高機率漏開發票。

2.被國稅局合理懷疑漏開發票或拿(買)進項發票。

3.同行多有漏報。

 

營業發票大查核一覽

 

財政部指出,近期部分營業人多有漏開發票情況,我國五區國稅局將啟動發票大稽查,首波將優先查核五類營業人包括經常被檢舉未開發票者、有漏開發票紀錄、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大量留抵稅額、異常營業人等。

 

中區國稅局表示,各稅局每年皆會啟動發票查核,但今年重點除了以往的五大類優先稽查對象以外,同時也會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線上交易營業人稽查,尤其近年不少營業人改以社群平台購物社團營利,國稅局將嚴查該類商家漏開發票情況。

官員指出,近年商家因應新冠疫情採取數位轉型,零售業者可能採線上與線下同時銷售行為,但部分業者只申報實體店面銷售情況,線上銷售產品皆未申報也未開立發票,為本次查核重點之一,特別是民眾有檢舉成案者,稅局更是會要求商家調閱過去三年的帳簿紀錄一一查核。

而國稅局主要透過金流、物流、資訊流查核,包括相關平台業者提供的交易紀錄與資訊,物流業者的出貨紀錄,還有金融機構提供的特定高頻存入帳戶金流明細(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有三個月的存入筆數高達200筆),稅局在掌握交易資料後將計算平均銷售額與交易次數,以此作為課稅依據。

若商家未向上游廠商取得進貨發票並保存,或是未開立銷貨憑證(或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國稅局將針對進銷貨總額裁處5%以下罰鍰,單次最高可罰100萬元。

至於涉及逃漏稅部分,依營業稅法第51、52條規定,國稅局最高可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且無上限,若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達三次以上,國稅局可勒令停業。

而本次查核主要是針對商家漏開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情況,因該類行為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等兩種刑責,國稅局表示,我國將分別裁定兩種刑責採擇重處罰,如營業稅法罰鍰20萬元、稅捐稽徵法罰鍰5萬元,則以營業稅法罰鍰為主要裁罰。

 

商時報

 

林昱均

查過了不會再查?恰相反...營業稅專查有紀錄者

今年優先選查四類營業人,中區國稅局官員說,各國稅局選查原則幾乎都一樣。四類營業人是:

 

一、 經常被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二、 已有漏開統一發票紀錄之營業人。

 

為避免被解讀為擾民,通常會儘量避開選查同一個營業人,但官員解釋,今年會從過去有過逃漏記錄的,被檢舉漏開發票次數多的,選案查核。 「有點複查的味道。」

 

三、 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之營業人。官員解釋,高低是和地區的同業比。「人家生意比你差,報得比你高。那你可能被選查。」或者「開的發票金額老是很低,例如總開10塊錢,但明明店裹的每筆消費金額幾乎都不只10塊錢。」

 

四、 長期累積巨額留抵稅額或異常之營業人。官員說,這類人指的是「進的比賣出去的多,」而且是長期地進的比出去的多,長期是指一直以來都這樣,通常是一年以上。「這樣做生意早虧大了,這不合理。」所以也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怎麼查呢?中區國稅局官員說,稅務員會成為消費者,實地查核。「國稅局會撥經費,讓稅務員去消費。」我們選案不會選得太早,會逐批選案,連稅務員都不會太早知道近期會去查核那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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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依侵占、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各行業皆有好壞人,誠信才是正道

任何資金勿讓它人經手,才是保障自己的方法。

 

知名會計師吳品昇,被控涉嫌利用受境外公司委託管理台灣分公司帳戶機會,趁公司將進行解散清算之際,謊稱公司存摺遺失,申請更換密碼,在68天內密集提匯領走1.4億元,另以急需歐元保證金、免稅等名目,詐騙金主及業者共數百萬元,還侵占公司代繳年費。台北地檢署調查時,吳男否認犯罪,但檢察官不採信,依侵占、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吳品昇、吳競2兄弟。

起訴指出,原名「吳佳瑋」的吳品昇,是某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自2014年11月起,受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公司委任,擔任該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理人,負責處理該公司在台銀行款項等事項。

2018年12月,法斯格勒公司因已完成在台設立分公司目的,該公司徐姓負責人遂指示吳進行台灣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並交付公司章、負責人章。但吳趁機先於2018年12月27日謊稱台灣分公司帳戶存摺遺失,到銀行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同時更換聯行通提密碼及提高聯行代付額度。

吳男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偽製該公司「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並蓋用公司及徐男印章,提領、轉匯法斯格勒公司款項共計台幣1億4630萬元。

另吳男與胞弟吳競(原名吳秉錞),因均負債累累,2019年3月吳競對外佯稱哥哥的會計師事務所,因西班牙客戶急需歐元保證金,才能將歐元3000多萬元匯出西班牙,若順利匯出款項可獲大筆佣金,向鄭姓金主借款150萬,承諾給付10萬利息,吳競為取信鄭,開立160萬元本票,但事後未還錢,鄭始知受騙。

此外,吳品昇自2009年起擔任司塔吉公司、薩摩亞商STAZIONE公司合作會計師,利用STAZIONE張姓負責人曾投資投資司塔吉公司,司塔吉因減資將股款匯入STAZIONE香港帳戶,須將款項匯來台歸還張女。

吳見該款項超過張每年匯款回台之免稅額度,謊稱可由STAZIONE先將款項匯入吳在香港地區設立之WIN BELIEF公司帳戶,在免稅額度220萬元範圍內將款項匯還張,張2019年9 月19日匯款美金7 萬2000元兩次至WIN BELIEF公司帳戶,吳卻將錢挪作他用,未歸還張女。

吳品昇另利用是境外TREASURE VESSEL公司的合作會計師機會,受託代繳該公司與STAZIONE公司2019、2020年年費共4萬9000多元,侵占入己,提領花用。事後被害人分別向警方、調查局提告,警調介入偵辦。

中時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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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一直是近年來查稅重點,由金流,運送業者,平台倒追查回營收。現更要求銀行通報交易次數金額存入頻繁者。尤其消費者意思抬頭檢舉案必查,現在檢舉魔人多或同業檢舉不可不甚。

財政》網路賣家注意 要被追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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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台北電】代購商家小心,財政部將全面查稅了!財部賦稅署11日指出,因應國內社群媒體買賣行為普及化,財政部將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以全面清查在臉書、Line社群平台代購社團等網路商家稅籍,最快明年上半年就能啟動追稅,估計至少鎖定上百家營業人。

立委林楚茵質詢時表示,近來在臉書或是Line購物社團相當多,但多數網路賣家皆未申報稅籍,依我國營業稅法規定,網路銷售貨物單月達8萬元以上、或勞務4萬元以上者,皆需申報營業稅籍,財政部應盡快掌握交易事實核課網路賣家稅負,以免稅基流失。

蘇建榮表示,我國近期將預告修正「稅籍登記規則」以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皆屬於行政命令,預告期間為兩個月,只要完成預告程序即可上路,但考慮到網路交易人情況,我國也會給予一定緩衝期,初估明年上半年就能正式施行。

新版稅籍登記規則上路後,蘇建榮指出,商家在社群媒體、代購網上銷售貨物,販賣任何商品都必須附上統一編號、名稱,國稅局也會查核其申報銷售額資料,等於是網路版的營業登記。

財政部賦稅署則指出,若商家未主動在網站揭露統編與名稱等,可能是稅籍有登記但未揭露、甚至是未辦理稅籍登記,兩者皆涉及短漏報與逃漏稅嫌疑,除國稅局例行查核外,民眾也能提供實際證據檢舉,若國稅局查證屬實或確實有異常狀況將依法追稅,檢舉人即可拿到獎金。

賦稅署表示,國稅局近年定期檢視網路交易案件,查核各臉書購物社團、團購網等交易人,每年大概都能抓到約1、200家未登記稅籍網路賣家

賦稅署官員指出,以金流來說,財政部會依照金管會提供的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採個人歸戶,確認網路賣家本人銷售金額至於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若累積達240萬元,且一年之中有任意三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紀錄,將符合高頻存入標準,我國將認定為潛在的網路賣家帳戶並列管追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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