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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課稅年度(同一年)在台居住183天以上者: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
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依"查表"扣繳,但需填扶養親屬表,每年扣繳標準可能會調升)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或: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 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生活及經濟重心,可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 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 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 華民國境

 

 

以「全月給付總額」按下列方 式擇一扣繳:

( 一) 5% (未填扶養親屬)

( 二)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填填扶養親屬表)表一+表二

(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 薪資,每次給付額達起扣標準者,按給付額全額扣取 5% 。 11薪0年起扣標準為 84,501 元

 

結論:

選擇(二)先扣繳稅額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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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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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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