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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資金匯入(事務所代做資金匯入)或假金流(股東待設立好後又將資金匯出)=>違法.  嚴重可徹銷公司登記.

以前很多事務所代為做資金額.收取高額利息..但近年經濟部很嚴謹,設立後一年經濟部還可要求看股本資金是否後續有流出..而如果被查獲..事務所連帶所有客戶也會併查.而會計師近年更因洗錢防制法對資金也查核更嚴謹.

故找好的事務所是必然的.

 

2019-03-04 13:47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胡姓男子前年3月為了成立數位公司,透過某代辦公司辦理登記,代辦公司將資料轉交給李姓記帳士後,他竟偽造金流資料,表明收足股款,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設立該公司,損害經濟部管理公司設立登記正確性。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胡男、記帳士觸犯公司法,分別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

  •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胡男、記帳士觸犯公司法,分別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胡男、記帳士觸犯公司法,分別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檢調調查,胡男上網找代辦公司協助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該代辦公司將相關資料交付給李姓記帳士後,由其稅務記帳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協助辦理相關事項。李姓記帳士明知胡男未交付1百萬的股本款項,竟先將自身的1百萬轉進胡男欲設立的公司帳戶內,隔天再將款項轉到自己的帳戶內,佯裝成胡男公司的1百萬股款已經收足,接著備齊資料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登記。

承辦人員僅進行形式審查,誤認定資料均符合規定,將不實事項登錄,核准胡男設立登記公司。

胡男及辦理登記的記帳士,均向法官承認犯行。法官認為,依公司法立法旨意,公司資本是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基礎,除了公司設立時需載明公司資本額,並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的現實財產,成立後至解散前皆應力保資本額;已毫無資產基礎公司從事營業,會損害一般債權人,所以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足,並補得發還或任由股東回收。

胡男與李姓記帳士行為已經違反公司法,分別判處胡男拘役55日得以科罰金5萬5千元,緩刑2年,並支付國庫5萬元;李姓記帳士則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金9萬元,並沒入不法所得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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