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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

不用燩營利所得稅,併入個人綜所,回歸103年度前時作業

 

104年度~106年度:

營所稅稅額 :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½-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納稅額×½)

2.可抵繳之扣繳稅額=0元

 

 

舉例來說,某獨資商號於在今年4月結束營業,因此必須辦理今年1月到4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假設該商號今年前4個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為1,000萬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可得該商號應納稅額170萬元;此時,該商號必須繳納一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85萬元,之後再將所得額1,000萬元減除前述已納稅額85萬元,剩餘915萬元則列為該獨資者的營利所得,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上述商號若為合夥且持續營業,狀況則不同,假設該商號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為3,000萬元,銀行利息收入扣繳稅2萬,合夥人包含甲、乙兩人,雙方盈餘分配比率依序為60%、40%,此時,商號應在明年5月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用3,000萬元計算該商號年度應納稅額後,可得510萬元(稅率17%),商號同樣得先繳半數──255-2萬=253萬元;商號年度所得3000萬元得先扣除這255萬元(不可再扣2萬),才依照甲、乙兩人的盈餘分配比例(6比4)計算收入,因此,甲合夥人應申報1,647萬元營利所得,乙也得申報1,098萬元,然後各自併課綜合所得稅。

 

應申報綜所未申報罰則

本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合夥出資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呂君合夥經營○○企業社,合夥比例50%,該商號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3,718,015元,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數核定,屬呂君應獲配之盈餘為1,859,007元,惟呂君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營利所得,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91,461元。
     本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出資之營利事業所得之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秋明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103年度以前:不用繳營所稅,直接拼入個人綜所.

開收據者: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記得申報「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可利用每3個月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加總,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1家服飾行,96年度每3個月1期營業稅皆為4,500元,核定之每期銷售額為45萬元,是96年度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4=180萬元,其行業代號 4639-99,96年度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為6%,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為180萬×6%=108,000元。


開發票者:
需結算申報後營利所得併入各人綜所.
 

參考文章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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