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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勞基法內容
法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不包含例假日)

備註:要一次請完為原則
 

工資照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基法
§43(勞工請假規則)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備註: 
1. 喪假不含例假日,在百日內請完。 
2. 假如是父與母同時死亡,喪假分開計算共16日。 
3. 依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4年6月17日勞動2字第0940031668號公告上述所稱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即外祖父母) 。
  

工資照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不給工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工資照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基法§59
(勞工請假規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工資照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十四條)

勞基法§38、39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依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1年10月22日勞動3字第0910055077號解釋令妊娠20周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周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

備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
妊娠2~3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選擇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50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工資照給 勞基法§37、39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備註:
1.例假日為強制規定,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停止。
2.例假日不一定就是星期日,只要符合規定即可。
3.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一之行業可依該規定調整。

工資照給 勞基法§36、39
* * * *

註1:例假日亦指★例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假別
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容
法條
陪產假 5天。工資照給,不得扣全勤獎金
於太太分娩當日及前後共15日期間內,擇其中五日請假。
(15日期間中須含分娩日,例:最早為分娩日前14日開始,最晚為分娩日後14日內)*103/10/6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15條
產檢假 5天。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規定申請產檢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15條

生理假

每月1天,不得扣全勤獎金
若1年未超過3天,不併入病假,薪資減半發給
若1年併入病假之生理假未超過30天,薪資減半發給
若1年超過30天,薪資不予發給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12月13日生效)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白話解釋:女性員工每個月可以請1天生理假,全年請假天數如果不超過3天,可以請半薪生理假;全年請假天數超過3天,則併入30天半薪病假計算;3天半薪生理假及30天半薪病假請完後,每月仍得請假1天,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皆不得扣全勤

第14條
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每日2次,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18條
育兒彈性調整工時

30人以上事業單位,且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給工資
二、調整工作時間
備註. 僱用人數之計算:
1.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2.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海外設立之分支單位無須合併計算)

第19條
育嬰留職停薪

員工任職滿6個月,且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第16條
家庭照顧假

家屬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不給工資,不得扣全勤獎金。

第20條
備 註

一、本表所列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基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
從其規定。 
二、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或產假時,扣發全勤獎金。
員工產假、特別休假、生理假、陪產假或家庭照顧假期間全勤獎金亦應發給。 
三、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實施5天工作制時,
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至於喪假、
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述方式計給之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
均應以曆日之1日為計算單位。
四、 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及(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
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以上假別若是連續請1個月(30日)以上,其例假日包含在內喔!「30日」係以工作天計算(依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釋))
五、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5083號函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紀念日
、勞動節日、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翌日補假一天。
六、只要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事由存在即可請假,不論年度到職時間長短。

七、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若連續1個月(30個工作天)以上者,則超過30個工作天後之例假日包含在內,不另給薪。例:某A(月薪制員工)連續請普通傷病假30個工作天,30個工作天內遇到之例假照常給付全薪,第31個工作天後遇到之例假則包含在請假內不另給薪。
八、例假日亦指★例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一、資料來源:勞工局網站 二、勞工局、勞資關係科、分機6528~6531

更新日期:104/6

相關法令: 勞工請假規則

法規名稱 :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有英譯法規
所 有 條 文  
第    1    條
(訂定之依據)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
(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
病假。
第    7    條
(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8    條
(公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    9    條
(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第   10    條
(請假手續)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   11    條
(違反規定之處理)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施行日)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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