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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已實施近十年此作業,故投保金額低於應稅薪資,一年後國稅局與勞健保局資料比對,即會自動勾稽出,去函逕調投保額.

而低報保額公司又要補充保費繳納問題.

如果員工一旦檢舉,不止勞保、健保、勞退連補帶罰外還有刑事問題。金額足大於公司原應支付金額。

 

 

為維護勞工之勞、就保及退休金權益,勞/健保局運用104年度之財稅薪資資料,查核比對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分批將各投保(提繳)單位所屬被保險人(勞工)投保薪資、提繳工資低於財稅薪資所得者逕行調整提高,通知逕調勞、就保投保薪資單位4萬餘家,逕調人數15萬餘人,預估每月增加保險費收入6千餘萬元;通知逕調勞退提繳工資單位4萬餘家,逕調人數19萬餘人,預估每月增加退休金9千餘萬元。逕調通函及名冊分別於105年6月底及7月底寄發,並自逕調日105年7月1日、8月1日起按調高後之金額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表示,今(105)年度透過財政部協助取得104年度財稅薪資臨時所得檔辦理財稅逕調,更能貼近勞工逕調時之實際薪資,惟因仍有時差,故被保險人(勞工)逕調後之金額如與目前每月薪資總額不符,事業單位可於收到逕調通知函30日內,檢具薪資佐證資料(如薪資明細等)寄送勞保局辦理更正。又如有其餘員工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不符者,亦請速填具投保薪資、提繳工資調整表覈實申報調整,以維護勞工權益並免勞資爭議。
  又勞保局辦理財稅薪資逕調後,會將被逕調單位列入後續之追蹤查察,如屬多次、連續被逕調等單位則辦理專案查核,經查核違法屬實即予裁罰,以督促雇主覈實申報員工之投保薪資、提繳工資,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更新日期 : 2016-07-19 勞工保險局

 

 

罰則:(罰錢,另還有刑罰,詐欺及登載不實)

勞工保險條例72: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即未投保期間保費*4倍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即短報/多報保費*4倍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53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

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

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即罰金=雇主應負擔的金額*1*月數)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全民健保法8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

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追繳+短繳金額*2~4)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21日 上午4:24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保局去年六月啟動「安薪加保」專案,大規模稽查一萬八千家疑似高薪低報企業,結果共有逾五千家企業、四萬九千人被查出高薪低報;勞保局發函告知企業應替勞工調整,若未改正才會開罰。勞保局昨天宣布對二七四家企業開鍘,開罰人數一千零三十三人,總計罰鍰金額約七九三萬。

經勞保局進一步分析,低報勞工投保薪資的企業多為綜合商品批發業,例如連鎖童裝、藥妝店;且企業僱用員工人數多約在五十人左右;勞工的年齡層則是二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間。

為了防止低報勞工投保薪資狀況發生,勞保局去年六月啟動「安薪加保」專案,針對新設公司、高薪低報及薪資異常等企業進行大規模稽查,一共查了兩萬四千家企業。其中,勞工平均薪資情況與同業差距過大者,查了近九千五百家、疑似高薪低報者查了八千七百家;另去年新設立公司部分,則查了五千六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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