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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一、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

自己有工作設備.自負盈虧.不受限=>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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