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勞工處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有部分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尚未定訂工作規則;依據勞動基準法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違反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處呼籲,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請儘快訂立工作規則,並函報市政府,以免觸法。
勞工處表示,常有企業疑慮若訂定工作規則會使得人事運作缺乏彈性,使員工管理受到限制。事實上訂定工作規則好處甚多,不僅確立公司內部之人事制度,維護管理秩序,使勞工清楚公司的管理規則,如遇勞資爭議案件發生時,亦減少勞資雙方因缺乏書面資料各執一詞的情況發生。工作規則之內容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內部重要管理規章,舉凡影響勞工勞動條件之具有一定「重要性」及「持續性」屬法律必要事項如勞工之任用、出勤、工時、工資、請假、休假、離職等都應明確規範。而為兼顧公司經營管理運作之彈性,具不定期變動的項目,如薪資策略、發放辦法、調薪幅度、年終獎金、紅利發放之數額與約定或標準等,又如教育訓練、服務規章、員工福利(婚喪喜慶等)、或其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相關勞動條件等,應可視企業勞務經營做不定期檢討或變動。只要訂定得宜,如此不僅不會造成管理制度上的受限與僵化,更能將企業推向成功管理之路。
企業如有任何工作規則相問問題,可洽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3-5324900分機17;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由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

新聞資料提供: 勞動條件科 聯絡人: 葉璐嘉
聯絡電話: (03)5324900分機17

刊登截止日: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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