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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銀行會將異常通報
公司帳務與正常的資金流程相佐
公司營收藏進老闆帳戶,補稅罰款,還恐涉洗錢
案一2017-11-8經濟日報
國稅局已將利用人頭戶隱匿收入逃漏稅列入查核重點,北區國稅局近查獲A公司利用負責人帳戶隱匿公司收入,除補稅外還罰款.國稅局強調,洗錢防制法施行後,除了逃漏稅外,更構成洗錢罪。
案二甲君銀行戶有票據及入款頻繁存入,戶頭顯有異常,經國稅局查核甲君為某公司負責人,經查資金與公司有存取頻繁研判實為公司所得。
公司利用負責人或親友開立銀行戶操控資金調度,此人頭戶無相當經濟能力確有鉅額資金往來,成為銀行通報及國稅局鎖定對象。
罰則:
稅捐稽徵法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手法逃漏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如納稅人以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經查獲逃漏情節重大者,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如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48條-1規定,自動補報,僅加計利息免處罰
洗錢防制法:主要:
第十四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第十五條: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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