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面:
銷售勞務:
台灣開給國外公司發票, 僅能開立(1)INVOICE(商業發票), 台灣公司收到國外匯入款,提供影本((2)國外匯入款結匯單.(3)合約或訂單)(4)開兩聯式發票, 營業申報時報零稅率予國稅局
銷售貨物:同上,外加(5)以公司名進出口報關單
二大陸面:( 作者劉卓芳現為弘育企管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臺商張老師 )
公司與大陸某企業合作,我公司技術及專利轉移 ( 賣 ) 至大陸企業,對方支 付予我公司的技術費或權利金,須扣增值稅或其它稅費嗎?
1.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營改增後增值稅稅目稅率表》,營業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或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 17%;唯貴公司銷售無形資產的應稅銷售行 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 6%。
2. 除了增值稅以外,貴公司還需負擔地方附加稅,各省市甚至同省市不同行政區的地方附加 稅均不一定相同,地方附加稅的稅率為當期應交增值稅的 7% 到 13% 之間,正確地方附加 稅率。
3. 由於貴公司在中國境內並未設立營業據點,亦即中國境內的稅務單位會將貴公司認定為“非 居民企業”,而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課征“企業所得稅”。此企業所得稅率一般為收 入總額的 10%,如果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額較低者,其企業所得稅率也可能是收入總額 的 5%。
4. 綜上所述,故公司可能承擔的稅賦有: a. 收入總額 × 增值稅率 6%×(1+ 地方附加稅) b. 企業所得稅 = 收入總額 × 稅率(5% ~ 10%);
5.此外,在中國境內所繳交的企業所得稅如經過我國海基會認證後,可以全額抵扣貴公司本 期在臺灣應納營所稅。
6. 由於海基會的認證事宜,須在中國企業所在地的公證機構遞件辦理,因此在與大陸公司簽 訂合約時須注意到上述第 5 條的認證事宜。謹檢附簽約時可能要注意的文稿用詞供您參考 如下: a. 有關本合同之稅捐由甲方 ( 中國境內企業 ) 負擔,雙方明確瞭解,本合同第 X 條之服務 費已包含所有稅捐,包括但不限於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方或乙方(臺灣企業)應承 擔的義務。 b. 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代扣繳稅款的公證手續。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7. 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境內企業簽訂的交易合約,需要先在網站上申報後,才再前往中國境內 企業所在地稅務機構核定企業所得稅率,在網站上申報的最後期限為簽約日起的ㄧ個月內, 否則會有罰則。
8. 此外,由於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境內企業簽訂的交易行為,必須先繳交上述第 4 條所指的稅 款後才可以匯出貨款,部分稅務單位的承辦時間可能會長達一個月以上。 這段期間以來,中國金融機構對於境內企業匯出外幣貨款的審核手續較為嚴謹,如果不 考慮匯率變動的風險因素,建議貴公司交易方式也可以採用人民幣報價,以避免不必要的困 擾。謹此,敬頌 商祺。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