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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常用消費時如餐費等,先請店家蓋上發票章,去對獎後,没中,再填上公司統編去報公司費用,因没扣抵,國稅局會少查,但若在營所稅查核時,太多這種發票,會有爭議。 且收銀機發票即將落日,電子發票逐日盛行.國稅局連線勾稽進銷方,賣方未打統編,但買方申報,雙方統編不一致即有異常.勿因小稅而造成查帳及補稅之問題

 

臺北國稅局

104年10月05日 15時41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之統一發票。.......。」 次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如果您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前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該筆進項稅額應不可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果發現開立發票內容錯誤,依前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該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另行開立正確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所以,如果您發現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買受人統一編號有登打錯誤的情形,建議還是請營業人重新開立正確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較為妥適,以避免發生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情事。

 

財政部102/03/19節稅手冊

( 八 ) 開立發票給營業人,不要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案例: J 實業公司銷貨予 K 公司,王姓會計小姐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 K 公司時,未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所犯錯誤: J 實業公司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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