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未分別計算,致各工程之成本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逕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核定。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係經營模板工程業,本期承包多項工程,列報工程成本1億2450萬元,惟營業收入及成本並未依各工程別計算入帳,亦無法提示估價單,部分工程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該公司雖事後編製各項工程成本分析表,惟經函證各工程業主資料,公司帳載資料與業主資料不相吻合,乃要求公司提示工程驗收單及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紀錄之施工日報表供核,該公司均無法提示,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逕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補稅370萬餘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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