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各類申報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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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在手寫繳款單,線上填單(第一次要填基本資料,後續每月不用填,只要改數字),列印即可去銀行繳款.本所已全面輔導客戶實際上網作業.反應良好,快速環保又方便.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151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11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152~158、15B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12
更多樣的繳款書.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提昇稅款解繳效率及提高金融機構代收稅款金資流電子傳輸作業之順暢度,財政部刻正推行稅單全面條碼化。
離線版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僅需於建立「營業人/扣繳單位資料維護」檔後,在日後製作繳款書時輸入統一編號,系統自動帶出基本資料,餘僅需輸入金額、稅率等欄位,即可列印出條碼化繳款書,方便且快捷。
線上版程式雖於製作繳款書時需逐筆輸入統一編號、單位名稱、地址等基本資料,如事先將基本資料建立文字檔儲存,製作繳款書時再以複製貼上方式,亦可加速條碼化繳款書之印製,且無程式版本更新問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1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金銓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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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客戶=>進項稅不得扣抵,並取具客戶簽收單(載明品名.數量);如為現金贈送另需開立扣繳憑單予客戶.
送員工=>進項不得扣抵+申報各類所得



【國稅局電子報/2012.01.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尾牙、年節腳步的接近,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若為購買現金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 禮券為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 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應於給付該禮券時,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
(聯 絡人:內湖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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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繳     率

所得種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者免予預扣繳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課稅同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少於183者)
每次給付時
一律先扣繳

租金

10%

20%

權利金

10%

20%

退職所得

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6%

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18%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10%

獎金超過2千元者20%


20%
   

執行業務報酬: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著作人等

10%


20%
   

執行業務報酬: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
講演鐘點費.演藝人員

*各人申報綜所時18萬免稅

10%

       20%

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者得免予預扣繳

薪 資

(一)非固定性薪資(兼職、年終獎金)-5%每次不超過二千免予扣繳.
(二)固定性薪資-按薪資扣繳辦法扣繳

合併全月薪資

(一)全月薪資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 18%

(二) 全月薪資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 6%

執行業務所得:

講演鐘點費=>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

薪資所得:

授課鐘點費=>聘請授課人員於各項訓練班、講習講授課程所發之鐘點費。


本號釋字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之人,即使於該年度僅在境內停留1天,亦視為居住者而需結算申報,主管機關對此亦採相同見解,此時納稅義務人如果未依法按時申報將受處罰,而無法主張僅適用就源扣繳而免除結算申報之義務。稅捐主管機關原則上是直接將「戶籍」資料認定為住所戶籍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亦即當事人出國達兩年以上,期間未也曾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記錄者,戶政主管機關即主動將該戶籍登記做遷出之登記,主管機關亦由此推定該當事人已無居住於此之意思。一旦戶政主管機關進行遷出之登記,當事人又長達數年未曾返國,就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非居住者,直接適用就源扣繳,不得結算申報請求退稅。原則上要每年或每兩年返國一次,才能符合所得稅法及稽徵實務上對於居住者的要求。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財政部說明,上開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財政部並指出,為避免上開認定原則自發布日施行,造成今(101)年度發布日前扣繳義務人依循以往居住者認定原則對其給付之所得按居住者適用之稅率扣繳稅款,而發生短扣或溢扣之情形,因此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
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林瓊雯,電話:04-23051111轉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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