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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繳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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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種類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課稅同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少於183天者) |
租金 |
10% |
20% |
權利金 |
10% |
20% |
退職所得 |
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6% |
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18%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10% 獎金超過2千元者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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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報酬: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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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報酬: *各人申報綜所時18萬免稅 |
10% |
20% 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預扣繳 |
薪 資 |
(一)非固定性薪資(兼職、年終獎金)-5%每次不超過二千免予扣繳. |
合併全月薪資 (一)全月薪資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 18% (二) 全月薪資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 6% |
執行業務所得:
講演鐘點費=>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
薪資所得:
授課鐘點費=>聘請授課人員於各項訓練班、講習講授課程所發之鐘點費。
本號釋字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之人,即使於該年度僅在境內停留1天,亦視為居住者而需結算申報,主管機關對此亦採相同見解,此時納稅義務人如果未依法按時申報將受處罰,而無法主張僅適用就源扣繳而免除結算申報之義務。稅捐主管機關原則上是直接將「戶籍」資料認定為住所,戶籍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亦即當事人出國達兩年以上,期間未也曾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記錄者,戶政主管機關即主動將該戶籍登記做遷出之登記,主管機關亦由此推定該當事人已無居住於此之意思。一旦戶政主管機關進行遷出之登記,當事人又長達數年未曾返國,就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非居住者,直接適用就源扣繳,不得結算申報請求退稅。原則上要每年或每兩年返國一次,才能符合所得稅法及稽徵實務上對於居住者的要求。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財政部說明,上開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財政部並指出,為避免上開認定原則自發布日施行,造成今(101)年度發布日前扣繳義務人依循以往居住者認定原則對其給付之所得按居住者適用之稅率扣繳稅款,而發生短扣或溢扣之情形,因此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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