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請詳知建築.營造相關全文法規,以利合約擬定或決定承案否.
例舉如下:
營造法.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我抓了幾個重點如下,請知悉.
第3條:
聯合承攬:係指二家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同一工程之契約行為
第27條:
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契約之當事人。
二、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三、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四、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五、契約變更之處理。
六、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七、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八、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九、工程品管之規定。
十、違約之損害賠償。
十一、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41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
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
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註
記後發還之。
營造業升等業績之採計,以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之完工總價為準;其工
程完工總價,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承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工程,依完工驗收證
明書驗收結算總價填寫。
二、承辦私人營繕工程,其工程造價以定作人 (起造人) 及承造人共同具
名之完工結算金額認定,不得超過使用執照上所記載工程造價之三倍
,並應檢附已完工結算金額相符之各期統一發票、定作人 (起造人)
及承造人共同具結之工程施工期間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使用執照影
本及工程契約等文件。
三、未申請雜項執照之私人土木工程,得以請款統一發票合計之。
完工總價除前項規定金額外,並得包括定作人 (起造人) 供應材料之金額
,由定作人 (起造人) 出具證明合計之。
第10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第23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營造業之淨值,以其檢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認定之。
於前一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於當期淨值申報期間後始設立之營造業,以其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營造業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如下:
一、其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登記資本額為當期淨值。
二、其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前期淨值為認定。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