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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昨(十)日表示,小規模營業人雖然因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房東出具的使用同意書而未能辦理商業登記,但因其營業性質係屬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利事業,仍可提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指出,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規 定,營業人申請設立登記,除申請書及負責人或全體合夥人身分證影本及合夥契約書外,仍須檢附營業所在地的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如果無建物所有權狀仍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可證明建物所有權人的文件代替。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 與所有權人簽訂的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的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替。

小規模營業人如果因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房東出具的使用同意書,而未能前往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但因其營業的性質係屬獨資、合夥組織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仍可提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向營業地址所在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設籍登記。參照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 織者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此外,關於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其他業務,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遭查獲者,稅捐稽徵機關就其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的行為罰及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的其他銷售額應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的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有關稅率補稅處罰,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0年6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4039號令,其增加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同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的稅率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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