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連續幾年景氣,建商利用人頭買賣土地案件也多了起來,最近財政部查93年所得稅時,查到很多建商匯錢給個人,以個人名義買土地,再和個人地主合建分售,以規避未來盈餘分配給股東時最高課徵40%的所得稅。財政部依查獲的證據力,補徵所得稅,並處罰。

 我國稅法明文規定,不論是個人或是公司法人買賣土地的交易所得都免稅。會計師表示,以公司名義買賣土地時,交易所得免營所稅,但是當公司把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時,股利所得要被課最高40%的個人綜所稅,所以一直有建商利用人頭買賣土地,以規避所得稅。

 財政部對建商補稅的多寡,要看財政部所掌握的「證據力」而定。如果財政部查到的「證據」不足,只好認定為建商「借錢」給個人,在一般情形,建商應有利息收入,財政部再依利息所得對建商課稅,但由於目前利率偏低,補課的利息所得稅也只有一點點,查稅效益很有限。

 如果所查獲的證據很多,足以證明個人是建商避稅的人頭,建商才是土地的實際買主,則財政部會把租稅規劃回復原狀,不論建商出售房子或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全部都歸屬建商所有。

 財政部官員表示,如果是「人頭」論,則建商有漏報營業稅,會被追補營業稅。所得稅方面,建商的盈餘如果不分配,要加徵10%的營所稅;如果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則個人股東的股利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報稅。

 此外,還有另外一種避稅方式。有建商先以個人股東名義買進土地,在土地開發接近完成前,個人股東再賣回給建商,因為公告現值在土地開發完成前不會調整,所以公告現值變動零,個人的土增稅為零。

 建商甚至會安排高於當地的公平價值,向個人股東買進土地,除了土地所得歸個人所有,免課個人所得稅之外,還進一步把建商的土地成本墊高,費用變多,以降低其他正常的應稅所得,達到避稅效果。

 財政部表示,如果建商利用高於當地的公平價值當成土地的購入成本,為不實交易,虛灌費用,則國稅局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其盈餘,補徵營所稅之外,並處以重罰。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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