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 條第1 款第2 目現定、一、所稱廣告

費包括下列各項……(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

廣告品,故營業人所印製載有其名稱之日曆、月曆,所取得之進項統

一發票,如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即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至委託104 人力銀行刊登之人事廣告,所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參照

財政部75 5 14 日台財稅第7522603 號函及77 9 17 日台財

稅第770661420 號函規定,核屬分類廣告性質,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

抵憑證,惟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捷策稅會事務所 的頭像
    捷策稅會事務所

    捷策會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捷策稅會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