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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書面審核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0年4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0年1至3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15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200,000元,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200,000元;另100年4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9,800,000元,據此,100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10,000,000元,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A商號為糕餅麵包店,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應為600,000元,應納稅額102,000元(=600,000*稅率17%)。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詳加留意全年營業收入之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致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24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琇方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1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報稅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年度中轉換為使用統一發票的一般企業,財政部規定,其未使用發票期間的查定營業額,需與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額合併計算,年營業額逾3,000萬元以上者,不得再適用擴大書審報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計算小規模營利事業的營利所得,是以財政部每年訂頒的擴大書審純益率為準。例如年營業額1,000萬元的小規模企業,其適用純益率為6%者,代表其應課稅所得即為60萬元(1,000萬元x6%)。

財政部指出,小規模營利事業的營業額多數由稅捐機關查定,當查定營業額達到每月20萬元水準時,即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營業人如在年度中轉換為使用發票身份,財政部規定,其適用擴大書審營業額的計算,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額一併申報。

同時,小規模營利事業在免用統一發票期間的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改按實際營業額為準,併計使用統一發票後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超過3,000萬元者,即不得適用書面審核規定申報所得稅。

舉例來說,假設A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1004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10013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的查定營業額為15萬元,但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20萬元,依據財政部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的營業額,即應以實際營業額20萬元為準。

因此當A商號在100412月轉換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時,假設已開立統一發票營業總額為980萬元。財政部指出,A 商號100年度應申報的營業收入即為1,000萬元(20萬元+980萬元)。

由於A商號全年營業收入總額仍在3,000萬元以下,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仍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假設A商號為糕餅麵包店,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即為60萬元,按營所稅率17%計算,A商號100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為10.2萬元。

財政部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在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留意全年營業收入的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導致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

 

■擴大書審■

「擴大書面審核」也簡稱為擴大書審,是財政部為便於稽,針對全年營業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規定凡是依據財政部所訂純益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並繳者,捐機關即會採用書面審核其申報案件,減少帳。

擴大書審案件因此具有減輕彼此稽徵查核壓力的效果。

舉例來,甲公司民國100年度營業額為1,000萬元,假設財政部訂定其行業的擴大書審純益率為8%,依據現行營利所得率為17%計算,甲公司應納的所得額即為(1,000萬元×純益率8%×17% =13.6萬元。

換句話,在擴大書審制度下,甲公司繳納的所得只要不低於13.6萬元,國局通常即會依其申報並降低帳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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