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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要申報房東所得(即使房屋為負責人或股東所有),否則經查會有罰則.
開立獨資合夥商號或從事執行業務=>使用者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才可免申報租賃,使用者為其他人都要申報租賃.
函號】: 財政部73/09/01台財稅第58929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
【要旨】: 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納稅
【內容】: 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財政部73/09/01台財稅第58929號函)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職位異動關係,於94年初遷居於高雄市,即將位於臺北市的房子無償借給表姐居住,最近接獲該局通知補繳出租房屋的所得稅,其表示未收取租金,不了解為什麼要補稅?
該局說明,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將財產無償借給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至法院辦理公證。有關「法院公證」之規定,自88年 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證法於90年 4月23日施行後,民間公證人依修正後公證法規定辦理之公證,亦得適用之。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依照上述規定,只有將自有房屋供配偶、直系親屬居住或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開立獨資合夥商號或從事執行業務可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有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者,請務必依照上述規定辦理公證,稽徵機關才能據以免核定租賃所得。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經濟日報2012.07.23

板橋區林小姐問:將房子無償借給朋友做生意,他並沒有開扣繳憑單給我,為何國稅局核課我一筆租金收入?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未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或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補稅。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林小姐將房子借與他人供營業用,國稅局係依上開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自家房屋設公司 須設算租金收入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2.08.07

 

中壢市 蔣 小姐問: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且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為何國稅局仍要設算租金收入?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條文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即使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且是無償借用,稽徵機關仍要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

營利事業除公司組織外,另有獨資與合夥型態。若獨資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房屋,則可視同自用,免核定租賃所得

合夥組織事業,則應先按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自用部分,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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