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人(會計事務所)與記帳士之不同
歷史:
以前會計事務所是不需有任何國家考試即可幫客戶代為稅務申報及帳務處理,「記帳士法」業於本(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係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94年第一屆舉辦記帳士國家考試。
財政部說明,依「記帳士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該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此外,該法通過後,記帳士之執業場所均應註明為「記帳士事務所」,一方面傳統使用之「會計事務所」將漸漸走入歷史。
記帳士:
國家考試合格。記帳士證照其實就是一張合法專業可以幫人處理稅務問題及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執業場所為「記帳士事務所」。
稅務代理人:
廣益的說即還沒有記帳士考試規定之前,已開業會計事務所三年,未具備記帳士證執業者。
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該條文規定,可以登錄繼續執業的人員,必須具備二項條件,第一、「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所謂「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之認定,按照立法理由的說明,是指有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有代理營業稅媒體申報核准文件、或有代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核准文件、或領有稽徵機關核發之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員資料登記卡,其中之一滿三年者;第二、必須在執行代理業務的三年期間,都有向國稅局申報該項執行業務所得。只要同時具備以上二項條件的現行執業人員,都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申請登錄。同時不以加入任何工會或團體為要件。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類登錄繼續執業之人員,因為並沒有經過記帳士考試及格,所以主管機關將不會核發記帳士證書或執照。故後續需考上記帳士方可以記帳士執業。業場所為「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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