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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0/8月發怖二項針對金流大查稅~

無開立進銷項發票或稅金,透過資金流程(金流),國稅局仍查到您的銷貨額來追查公司,不得不慎。

往年度是由貨運公司(黑貓.大榮貨運等物流中心取具年代收款或送貨量即可計算公司銷售額,與資金是否有落差來追查是否漏開銷售發票)

個人資金存入頻繁也將列入,由存入金額可算出是否達到設立及開發票與追補稅金。

物流。金流。務必一致,經查時才能舉證

 

網路賣家小心稅務風險,財政部17日完成預告新電支條例子法規與大數據查稅法源,自今年12月起,年收款超過48萬元的電子支付機構必須申報實際收款人身分、交易款項紀錄給財政部,以做為大數據查核網路交易課稅資料。

我國2020年12月底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新電支條例),2021年7月1日正式上路。新電支條例母法主要為整合電子支付、電子支票,還有開放小額匯兌與相互轉帳,估5家專營電支機構及23家兼營電支機構可適用。

不過,財政部負責子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規定,未來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向財政部申報前半年(前一年7月至12月及當年1月至6月)的收款人身分、金流資料,包括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核准設立文件、聯絡方式,還有支付工具、金額、幣別、時間等以做為查稅依據。

 

財政部指出,電支子辦法是要求交易人身分與款項紀錄,不會要求交易物品資料,主要用途在於稅務與關務查核。此外,官員也強調,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關稅法第1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人員對於電支機構提供資料將絕對保守秘密,以避免個資外洩疑慮。

據了解,財政部新制主要是掌握線上網拍交易資料以做為課稅依據,尤其近年在臉書、個人網拍平台銷售貨物單月達8萬元以上或勞務4萬元以上者多數未申報稅籍,涉逃漏稅者相當多。

由於國稅局人力有限,難以查核線上逃漏稅案件,因此財政部研擬從支付平台著手、掌握關鍵金流資料,以核課網拍賣家稅負。

原本財部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業者2021年8月底先行申報電支資料,但考慮業者需建置資料系統,因此今年上半年的電子支付資料申報期限改為2021年12月31日,但2022年起將回歸每年2月、8月申報時程。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林昱均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04142.html?fbclid=IwAR3HkKkchIm38ChK-cXSY-uMir8vGIZnirDcBZEmfPzU4Qjcu0b2i2zS7L0

 

 

為防堵網路賣家透過「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進而逃漏稅,財政部要銀行大查帳。

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須把符合「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條件的民眾個人帳戶資料、定期上繳財政部,此舉引發金融圈譁然,衝擊範圍包括網路賣家、個人實體戶等。

這「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是指:民眾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其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者,各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二是,財政部也要求收單機構(發卡銀行)得增加提供「次特約商店」(實際賣方)的統一編號給國稅局,例如民眾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如GOMAJI)、及電子支付機構(如街口)刷卡網購,這些代理賣方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資訊也得提供。

業者認為,此舉會讓網拍賣家、或是一些實體個人戶,採取1.增開多個銀行帳戶,請買家交付貨款時,分散到多家銀行帳戶存入,以規避查稅,或是2.透過電子支付機構的儲值帳戶,如透過line pay money做收付,也可規避被上繳資料。

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希望銀行公會可轉知各銀行支持協助這2大方案。

銀行公會上周發函給各銀行,要求各銀行就銀行實務面、法律面及資訊面3大問題,提出建議。

一家民營銀行主管私下質疑,財政部為抓網路交易逃漏稅,卻祭出這種要銀行「無差別」提供國人存(匯)入資訊給財政部,是否恰當?是否有侵害人民財產隱私嫌疑?一些個人實體戶、甚或是當沖客可能就會被歸為「高頻存入」、而被銀行上繳資料,如同大查帳行為恐引爭議。

例如澎湖個人自行捕魚、銷售漁獲給認識的好友,光出海一趟、就賣了上百筆漁獲,好友也是匯款到捕魚人個人銀行帳戶內,這類「高頻存入」行為,也可能會被盯上。

該銀行主管說,財政部要從金流抓逃漏稅可以理解,但應該是有逃漏稅「嫌疑個案」後,再跟銀行調資料,而不是由各銀行全面提供資料、國稅局再去看是否有逃漏稅「這抓漏方式上,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目前國稅局查網路交易課稅,主要是透過蒐集信用卡刷卡、及電子支付機構等金流資料。

但國稅局指出,有些買家是以銀行帳戶匯款者,這類交易就無法取得金流資料,導致國稅局很難查緝。

例如有些網路賣家是透過網路平台、臉書(FB)私訊、LINE等通路軟體與買家聯繫,再以賣家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這類買賣交易就很難被發掘。

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提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可行使調查權、《個資法》第15條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及《銀行法》48條在法律另有規定下,客戶資料不受保密限制等這3大法規下,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

財政部強調,這些資料是為了正確核課網路交易的稅捐,是在稽徵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所蒐集,「沒有廣泛性」、「也沒有特定性」的蒐集全部資料,更符合比例原則。

財政部也解釋,個人金融帳戶全年(指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主要是依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並參考聯卡中心案例分析,每次消費金額1000元所估算。

財政部表示,這是考量一般營業交易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民眾刷卡網購平均消費金額及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等3大因素,才擬定上述標準。

依財政部規定,個人透過網路賣物品、或勞務,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得按季繳銷售額1%營業稅;超過20萬元者得開發票且得申報營業稅。

拍賣電商業者對此表示,事實上在平台上開店的小店家都已經過開店條件的審核才准予開店,營業額若達繳稅標準都會如實課稅,因此不會受到新政策的影響。會有衝擊的可能是在社群媒體中的網購社團、LINE群組中私密販售物品等個人賣家,這些交易物品可說是五花八門,其中又以寶石、珍稀活體動植物等單價較高,單筆交易金額可能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買賣雙方多以私訊交易居多,避免被政府課稅。

不過,即使政府推行新政策加強清查帳戶,這些買家也有因應方式,包括採取高單價以面交、現金交易為主,或申請多家銀行帳戶分散交易筆數和金額因應。(廖珮君/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蘋果網報110.8

更新:修改圖片、調整內文及增加網購業者說法、新增影片

發稿: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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