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跟客戶說明有非營業的收入必需告知事務所不能有漏入帳狀況,一旦漏入必被查獲連補帶罰.罰不輕~客戶不告知,吃虧的還是客戶自己。
僅漏了7.6萬收入,罰了4千多(漏入收入*0.3倍(倍數請見註解,並非每案皆0.3倍)+未分配盈餘3千(漏入淨利*5%)=7千多元.
隱瞞不告知越多對企業越不利唷~
客戶因一直覺"前"事務所帳務不清且不受委任成本帳務,故轉換於本所委任一套帳及成本帳務.希望能全盤了解公司營運狀況。
一接到此案件後客戶幾天後告知此事,這羅生門事件,不知是客戶漏提供給事務所還是事務所漏入,
造成補助款,獎勵金.銀行利息..漏入.,除了補稅.
額外多了:所得共漏76532.-
1.罰款0.3倍(註)
2.未分配盈餘5% 核定調後淨利+61991*5%=3099.-
註:
違章類型1: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之處罰
一、處罰依據: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違章類型2:核定虧損,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之處罰
一、處罰依據: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企業可每年可以國稅局網站查詢所得,避免遺漏
查詢所得期間:每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
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ae996c9fe21d4838a70d11d409c2b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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