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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我國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會員,有遵守國際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之義務,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除外: 除國營事業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 2200家上市櫃、興櫃等公開發行公司並非真正「豁免」,而是已依證交法向金管會申報個人、法人及關係人資料,比公司法更嚴,不必重複申報。而非公開發行公司納入強制申報對象,主因是APG洗防組織認非公發不透明,更易被當人頭淪為洗錢管道。

經濟部公司法第22-1條規定如下: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首次註冊:申報期間為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

※每次變動:申報期間為"變動日15日"(新設立、股權交易日、選舉日…等)

※年度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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