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日前接獲甲公司電話詢問其將引進1批外籍勞工,契約載明工作3年,期間為106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則其106年度給付之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分局說明,外籍人士因在臺居留之期間不同,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其各類所得適用扣繳率亦有所區別;而其居留天數之計算係以護照簽證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若外籍勞工於106年7月1日前入境並居留至年底未出境者,當年度在臺天數已滿183天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各類所得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即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在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但若於7月2日以後入境者,則當年度在臺天數會少於183天,屬非居住者,公司應按薪資給付總額扣取18%,但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6年度為21,009元x1.5=31,514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籍人士來台,第1年度入境居留如未超過183天,第2年扣繳義務人就外籍人士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甲公司外籍勞工於107年度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滿183天者,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扣繳義務人如有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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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一年度在臺居留超過90天而於年度中途離境時,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於年度中途離境,且於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離境前10日內檢附護照、居留證、國內所得扣繳憑單、國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證明及離境機票等文件,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50歲單身之日本籍跨國企業主管鈴木先生於107年4月受總公司任命派駐於臺灣臺北子公司2年擔任部門經理,因總公司內部人事異動,於同年10月轉調而提前離境,107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共計200天。鈴木先生之雇主於107年度給付薪資所得4,000,000元,已全數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18%按月扣繳稅款計720,000元。因鈴木先生於107年度在臺居留期間已逾90天,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於離境前10日內就該年度所得向該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應分別按居留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減除。又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免稅額為88,000元,標準扣除額為120,000元,故鈴木先生107年度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為113,972元﹝(88,000元+120,000元)*200/365天﹞,其全年所得總額4,000,000元減除上述按居留天數比例計算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113,972元,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元後,所得淨額為3,686,028元,再依其適用之居住者所得稅率30%計算,當年度應納稅額為729,208元,減除已扣繳稅額720,000元,應自行補繳稅額為9,208元。
該局提醒,外僑在臺期間若受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課稅所得而未申報情形,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3倍以下罰鍰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通知主管入出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之手續。
(聯絡人:服務科外僑股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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